工信部发征求意见稿:对钢铁企业设六道准入门槛


文章发表时间:2009-12-11 15:35:12

    工业和信息化部9日开始公示《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16日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为钢铁企业设定了6道准入门槛。其中规定,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必须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据了解,仅此一条我国目前就有近2/3、300多家的钢厂不符合要求。      

    据介绍,目前我国钢铁产能达6.6亿吨,需求4.7亿吨,过剩1.9亿吨,同时还有5800万吨在建产能。工信部部长李毅中曾公开呼吁,鉴于国内钢铁产能严重过剩,3年以内,钢铁企业不宜再上新项目。8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要重点加强对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发展的指导,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等调控手段。此次工信部出台《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对钢铁生产行业实行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设立了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6个准入条件。其中,产品质量方面,要求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环境保护方面,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此外,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工艺和装备方面,要求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不含特殊钢电炉)等。 

    据了解,作为生产规模的硬性要求,征求意见稿中“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具有一票否决效力。如果企业不符合其它5个准入条件,则需要按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如果整改无望再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并非不能从事钢铁生产,但是,有关部门将不予核准建设和改造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信贷支持、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铁矿石进口企业将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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