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章发表时间:2001-10-06 10:15:34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给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政策,在中国境内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征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若干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接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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