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业营业税改革浅见

现状

咨询服务业是中国的新兴行业之一,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也是国家大力扶植的服务行业、第三产业。随着咨询业的逐步发展,类似总承包式的服务是将来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如并购业务,涉及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多项服务的联合开展;客户希望一家咨询机构总体承接上述业务,并不希望面对多家咨询机构同时开展工作;但此咨询机构只能完成部分业务,其它业务必然要分包给各专业咨询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税问题,除特殊领域外,普通咨询业不属于可以实行抵扣的情形,所以,该咨询机构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

由于营业税的税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缴纳营业税的主体税收负担较重。劳务领域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商品领域。这种税负差别必然影响服务业的发展,而这个结果和我国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国策显然是相悖的。

与商品领域的增值税比较,增值税虽然为17%和13%的税率,但因为允许抵扣进项税,所以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大概为4%,而营业税的税负为5%,税负比增值税还要高。这样的税制不利于促进咨询服务业的成长,而中国政府眼下正在努力推进咨询服务业的繁荣发展。

观点

为有效延长咨询服务产业链条,鼓励企业间相互合作,培养咨询服务人才,培育咨询领域的品牌企业,笔者意见,应避免税收对正常经济行为的干扰,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咨询业务行为,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

先例

根据现有的规定,货运代理、广告代理、鉴证服务等部分与咨询服务雷同的行业已经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的政策,具体如下:

鉴证职能机构:

沪地税流〔2008〕48号规定:对会计、税务、律师、评估等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从事代理业务,实行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余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余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有鉴证职能的事务所(公司)是指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协作项目是指以自有鉴证资质业务为主的项目。

广告代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货运代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除例举的上述几类行业可以将营业税抵扣外,至今已有二十多类行业可以抵扣营业税。如建筑、金融、保险、融资租赁等。营业税的改革,最终趋势是向增值税方向发展,实行全面抵扣,这是营业税改革的目标;但实现此目标,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进一步扩大营业税可以抵扣的范围,是促使营业税合理化的重要步骤。

分析

既然已经有服务行业实行了营业税相互抵扣的做法,我个人认为,与上述行业业务类型相似的咨询行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以广告代理为例:

咨询收入与广告代理收入的比较。

广告代理收入,是指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含广告公司从事媒介代理的媒介代理佣金。

咨询业务收入类型较广,是指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策划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等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上述两种收入,显而易见从行业性质上并无太大区别,都属于提供智力服务。

咨询业务外包支出与广告代理外包支出的比较。

广告代理外包支出: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

咨询业务外包支出:支付给其他咨询公司的支出;支付给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的支出及技术测试机构的支出等。

从上述支出分析,按现有营业税抵扣规定的原理,为完成委托方的业务,计税营业额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第三方外包成本的余额,只要第三方的外包费用合理,均应属于扣除范围。广告代理支付给同业公司或与业务直接关联的机构即可从营业额中减除其成本,咨询公司如果支付给同业公司或与业务直接关联的机构也应可以从营业额中减除其成本。

既然收入与合理支出均属同一类性质,实行同等待遇的要求应属合情合理。

结论

为保证税负公平合理,营业税向增值税方向改革原本就是大事所趋,大部分行业的营业税或在今后被增值税取代,或与增值税实现相互抵扣,但税种改革是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漫长的时间,且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咨询服务业是我国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如果等到营业税整体改革完成,再给予享受合理的税收,等待的时间太长,不利于咨询服务业的现阶段发展。

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营业税抵扣的行业范围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也是短时间内能实现的改革措施。

我国已经在部分鼓励行业实行了营业税抵扣的试点,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扩大抵扣范围的经验与可能。

咨询业与已经实行营业税抵扣的部分行业属于同类行业,也是我国在今后需要大力扶植的行业,在税务上提供合理的改革,取消重复征税是有利于咨询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

从事咨询业务总承包的咨询公司,往往也是具有一定品牌、专业能力、经济实力的公司,值得通过营业税的改革,减轻其税负。

作者:

上海东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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