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保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将直接发个人


文章发表时间:2010-04-08 10:57:21

    市人保局4月6日公布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从5月1日起,培训补贴经费不再核拨给培训机构,而是直接补贴给学员个人。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时,按培训机构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支付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划拨到学员个人的银行账户内。

  根据规定,对申请享受培训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5月1日前申请补贴培训项目的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申请补贴培训项目的按新规定执行。对申请享受鉴定费补贴、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补贴的补贴对象,在5月1日前申报鉴定的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申报鉴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登录职业培训服务网(www.12333sh.gov.cn/wsbs/zypxjd/2007zpsy/index.shtml),可查询报名参加补贴培训和技能鉴定办法、申请享受鉴定费补贴办法等更详细情况。

  《暂行办法》部分新规定

  ■外省市户籍人员给予“市民待遇”

  对外省市户籍并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学生给予“市民待遇”,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和本市生源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25%以上

  提高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职业资格类的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了25%以上。

  ■实行单项鉴定费补贴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鉴定费补贴。

  ■自学成才、岗位成才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可一年内享受两次补贴的条件

  补贴对象一般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已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存在以下情况,可一年内享受两次补贴:·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的培训费补贴;·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中级以下项目,鉴定不合格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培训项目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但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享受补贴培训额的50%予以补贴。

  ■参加A级培训机构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

  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保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也就是说,为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这些优质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培训和鉴定后,可按应享受培训费补贴额度的110%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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