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0〕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业和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科技创业范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是指创业者以推动科研成果(创意)商业化价值实现为基本特征、组织相关要素和资源、提供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行为。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到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的企业。

  二、明确实施方式

  (二)鼓励各区县加大对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调整支持科技创业的投入方式,通过市、区县联动,加强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科技创业计划的实施、科技创业企业的培育,加大科技创业相关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降低科技创业门槛,优化科技创业环境,鼓励科技创业精神,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依托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中,对科技创业计划的资助以及全市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主要由市政府承担;对区域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和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三)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保留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立“创业苗圃”

  (四)进一步降低科技创业门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五)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市科委负责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创业苗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对“创业苗圃”实际培育科技创业项目数量和服务科技创业的绩效进行评估。鼓励区县政府对“创业苗圃”所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鼓励和资助创业者实施“科技创业计划”,由各区县科委在各“创业苗圃”初选的基础上,组织推荐优秀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综合指标以及预算合理性,对推选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优秀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创业者自筹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与创业者承诺的自筹资金实施统筹管理。

  “创业苗圃”所在区县的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资助经费用于支持该项目的研发和产品试制、测试等,不得用于项目人员开支。

  五、加强科技创业孵化环境建设

  (七)大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的建设,将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列入政府科技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在市科委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区县结合区域定位和产业特色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器,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科技创业孵化器,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各区县对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健全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提升科技创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市科委每年对科技创业孵化器上一年度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以及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新增就业岗位数量、企业成长性、专业孵化功能等指标,实施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市、区县有关部门备案,并作为享受相应政策及政府购买科技创业孵化器所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

  (十)对评价合格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区县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购买其上一年度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对评价优秀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市政府依据其上一年度孵化毕业的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鼓励各区县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建设科技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后续的发展空间以及包括专业技术、市场拓展、商业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培育等在内的各类服务,加快培育各具特色的创新集群,使各类科技产业化基地成为衔接科技创业孵化器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载体,加快完善科技创业支持体系。

  (十二)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建立为科技创业提供指导的“创业导师”队伍,开设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的对接与互动,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市科委依托科技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并对其实际服务的工作量和绩效进行评估。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补贴“创业导师”所提供的指导服务。鼓励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六、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强专业化服务。通过发放“创新服务礼包”和对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七、发展科技中介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积极推进“创新驿站”建设,鼓励提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的相关机构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需求,拓展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征集技术难题解决方案、寻找创新合作伙伴。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育,完善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十五)建设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集聚市、区县科技公共服务资源,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提供“一门式”的科技创新政策咨询、“一站式”的科技创新相关事务受理以及创新创业需求采集与反馈等各类科技公共服务。

  八、推动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十六)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建立市科委与金融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项目推荐、信贷审核、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辅助作用。运用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运用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意识,增强抗风险能力。

  (十七)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救助的力度。改革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考核方式,引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资本以创业投资和种子资金投资科技创业企业的退出审核程序予以简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试点。

  九、加强科技诚信体系建设和考核评价

  (十八)积累科技创业企业的诚信记录。对诚信记录良好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承担科研计划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九)将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作为对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采用后补贴或奖励方式给予的财政经费支持,应于本实施意见生效后的下一年度起发生。

  已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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