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上市证券公司信息管理


文章发表时间:2010-07-05 17:02:28

    中国证监会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管理,提高上市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投资者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社会监督。

    2009年3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随着上市证券公司家数的逐步增多,有必要对《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中国证监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从以下五方面就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报送监管月报的同时,自主披露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决定》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上述信息的时间不得迟于综合监管报表上报监管部门的时间。

    二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及时披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决定》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一是按照重要性原则,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包括公司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二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一般性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

    三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决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将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包括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四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要求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保密责任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和信息管理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公关危机;建立健全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是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沟通的制度要求。即,确有需求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内部有关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要求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来访接待沟通制度和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管理,以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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