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上公开。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

  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

  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

  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意见后,由拟设立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

  3、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拟设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四、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由拟举办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仍实行分类审批,相应机构及业务的准入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沪人[2005]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3]23号)、《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审批流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一、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1、申请机构在网上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和《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核。

  6、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二、设立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申请机构在网上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者《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选择是否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同时提交告知承诺书(网上下载)。

  4、对于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如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网上备案后,由受理机构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对于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机构,在颁证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

  5、对于不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如果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对于不选择实行告知承诺的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核同意的,网上备案后,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其中,机构申请人才派遣业务,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的,由区县受理部门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

  一、中央在沪、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中央在沪、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受理机构核对无误后,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5、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后,系统提交上报。

  3、申请机构向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受理机构核对无误后,经网上备案,当场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5、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相关要求

  1、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如增加业务项目的,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跨区县行政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由拟新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新设立流程审批。

  4、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后应当符合关于注册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原审批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不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机构持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设立流程办理审批;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拟设立所在地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6、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机关与原审批机关相同的,申请机构可以同时一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附件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审批流程

  一、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二、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机构填写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

  2、网上填报《上海市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上海市设立常设招聘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经系统上报成功后,打印表格并加盖公章。

  3、申请非常设或常设人才招聘会的机构应向拟办或拟设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填报一致)。

  4、初审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提交审核,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审核通过的,由受理机构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7、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举办招聘会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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