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管局出台加强商品住宅预销售管理五条新规


文章发表时间:2010-09-03 08:54:32

  9月2日,上海市房管局出台加强商品住宅预销售管理五条新规,再次强调3万平方米以下楼盘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并明确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采取雇人排队、炒卖房号等方式扰乱正常销售秩序。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虚拟交易、捂盘惜售或可售房源拒绝对外销售等行为,违规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暂停网上签约备案、降低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这份全称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总共五条,首条即重申了“3万平方米以下楼盘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的规定,并且指出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楼盘,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该条款还明确要求在申请预售前,房屋测绘机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规模一次性进行工程进度现场鉴证,以此作为预售许可规模的依据。

  《通知》还表示,应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和变动幅度等指导和审核,对调整销售价格超出备案销售方案范围的,应当再次报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针对近期出现的一些违规预订等行为,《通知》也指出: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备案,可售房源不得拒绝对外销售。而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也不得扰乱正常的销售秩序,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内部认购、加价倒卖,或发布不实信息以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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