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


文章发表时间:2011-02-14 11:38:21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法》有关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因此做出这样的规定。

    草案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

    草案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时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通过年检的。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缺少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相关程序。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及其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且该三名合伙人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同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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