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房产税适用税率认定标准出台 “分水岭”28426元


文章发表时间:2011-02-23 15:56:57

    房产税适用税率0.6%还是0.4%,有了具体认定标准。2月22日获悉,本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已经开始按照每平方米14213元的价格标准,来认定个人应税住房所适用的房产税税率。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这一价格2倍,即28426元的,适用0.4%;高于这个价格,则以0.6%来征税。

  每平方米14213元这一价格,是去年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出自市统计局上周五公布的2010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自统计局公布数据当天,这一标准就已生效,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开始按照这一价格标准进行操作。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为0.4%。

  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另外,按照此前公布的政策,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即,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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