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上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医保封顶线提高到28万元


文章发表时间:2011-04-01 10:53:03

  从3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起,本市医保进入2011医保年度(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经市政府决定,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据悉,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市民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昨天9时10分左右,本市部分医院的医保信息系统出现了故障。当天下午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在回答记者的有关提问时表示:由于结算中断20分钟左右,给一些医保看病人员带来麻烦,增加了困难和等候时间,对此向大家表示歉意。我们将努力改进工作,使服务更符合老百姓的需求。

  鲍淡如介绍,出现这一故障主要是技术原因。因为最近是医保年度转换的时候,病人的数量呈非常态的增长,导致网络负荷过大。他表示,医保的结算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并不会因为医保年度的结算,在费用上有大的起落,不一定要去赶这个医保结算年度。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将从4月1日开始,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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