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楼市“新四条”加大限售监管力度


文章发表时间:2011-08-04 12:37:44

    本市商品住房限售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叫停了非上海户籍购房者通过补税等手段规避限购的行为,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发放VIP卡等方式,或通过商业网站以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商业网站参与无证预订,要及时移送或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政策,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加强商品住房预订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也不得通过商业网站以认筹、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住房限售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怂恿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行为,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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