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合〔2011〕33号

各区县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26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20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9〕01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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