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2011年末,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文件,对上海增值税试点扩围的有关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

131号文件对有关服务出口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总体而言,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试点政策下增值税应税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但对于一些特定服务项目,享受免税待遇仍需符合额外条件。例如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鉴证服务,即使向境外提供仍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另一方面,有些服务项目则视有关活动是否发生于境外而给与免税待遇(例如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即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建议有关纳税人在决定税收处理前应仔细阅读文件,并与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确认。

除此以外,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下列服务时不仅可免于征收增值税,还可申请退税(即适用“零税率”待遇):

Ø   国际运输服务 (限于符合特定资质的服务提供者)

Ø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Ø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评论和建议:

由于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如贵公司需要对此项增值税免(退)税政策作近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我们上海东锦商务咨询可以为您安排相关约谈事宜,并协助做好同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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