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要求

 

许多外国(地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在中国进行市场观察,为今后在中国设立公司做准备会先考虑在中国境内先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要求。

l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办条件: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

l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国别(地区)+隶属公司中文名称+上海代表处

l  业务范围: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l  驻在场所:一般为办公用房(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l  驻在期限:按照外国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自行选择的期限核定

l  代表人数: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

l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外国企业应当在依法公开发行的报刊(如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上公告

l  税收:营业税  换算收入额=经费支出额/80%  应交营业税=换算收入额*5%  

所得税  换算收入额=经费支出额/80%  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收入额*15%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若您在设立外商投资各类企业或需办理各类关于外资企业变更事项上需要本公司帮助和支持的,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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