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不久前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政府在哪些方面做到一视同仁?如何用好纳税人的资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司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上述通知?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已经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以上,在促进市场繁荣、提供就业岗位、推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积极力量。
按照国务院要求,有关方面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据统计,与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民间投资相比,政府投资规模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很小。但是,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依然十分显著。
《通知》的印发实施,就是要通过政府性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为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引导民间投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广泛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民间投资进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产业转移,从而进一步增强投资稳定增长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问:政府性资金的范围是什么?针对不同类型的政府性资金,《通知》提出了哪些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方式?
答:“新36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上述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
针对各类政府性资金的不同情况,《通知》明确了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主要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问:有关部门和地方如何将《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答:一是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二是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三是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标准、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四是有关方面要抓紧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做到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问:请举例说明当前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情况。
答:近年来,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在内的各类政府性资金已经安排了许多民间投资项目,取得了良好效果。
例如,根据国务院要求,2009年以来,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其中大部分都是民间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民间投资在制造业投资中所占比重已超过80%)。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小工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了重点支持,推动了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安排农村小水电建设、大中型沼气、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三农”项目,“十二五”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能源自主创新、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也对民间投资主体一视同仁,支持了一大批民间投资项目。
问:政府性资金来自全体纳税人,管好、用好政府性资金全社会都很关注。请问,对使用了政府性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一是国家有关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使用了政府性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就是说,在对政府性资金的监管上,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都要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因此,民间投资主体要自觉遵守政府性资金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建设实施、规范资金管理。
二是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把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要从严控制建设成本,对政府性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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