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内容提要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以下简称“27号文”),即关于进一步鼓励上述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中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主要内容(以下称为“重点软件企业”)如下:

一般事项

认定主管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申报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但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认定所需的申请材料:

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的企业,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认定程序

认定主管部门4月底前确定支持领域和认定工作要求

企业可在自我评价后向地方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于申报年度7月1日前予以告之,并于申报年度8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

认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抽取各领域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比  

继专家评审以及综合审查研究后,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核发证书

获认定的企业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我们的建议

    有意申请享受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仔细研读试行办法以及27号文。同时,地方政府部门可能需对文件中的一些不确定事项进行解读,如地方政府是否将公布有资质出具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名单,或是文中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即泛指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税务人士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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