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沪府发[2000]54号文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浦东软件园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同时集中建设以张江高科技园区为核心,沿申江路两側规划布局的浦东集成电路产业带,并带动周边镇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形成浦东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及产业体系。

第二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合资和独资的包括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光掩膜制造、测试、封装及相关项目和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鼓励各类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

第三条  浦东新区实行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除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外,还可享受浦东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融资

第四条  "十五"期间,浦东新区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重点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依法在浦东新区建立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支持已上市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可优先获得重组资产的支持。

第七条   对经浦东新区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测试、封装等重要项目,由新区建立专题推进小组,按简化审批的要求,帮助快速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第八条   浦东新区对软件企业和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三章        税收支持

第九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部门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出口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的,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十四条   "十五"期间,对在浦东新区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由浦东新区、市经委和市财政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并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十六条   对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对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后二年可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其后三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半补贴。其中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注册经营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改在第三、四年减半补贴;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上述企业按张江园区有关规定从优补贴。

第二十条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芯片线宽小于0.25微米,直径超过8英寸的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生产用房,按规定交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新区集成电路企业开发机构中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申请获得科技创业人才项目资助经费5-10万。


      第五章        鼓励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M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引进的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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