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工作的实施细则


文号:沪人[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年4月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市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的精神,做好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人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市或区、县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调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

    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配偶在外地的,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予以优先调(迁)沪。

    上述人员调(迁)沪,均免交城市建设费。其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得到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

    三、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扩大软件类和集成电路类专业博士后招收规模,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支持和鼓励大中型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化工作站工作环境和提高进站博士后的待遇,吸引国内外软件类和集成电路类专业青年博士来沪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鼓励留学人员来本市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及多次往返签证。

    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外国专家来沪工作或咨询,可直接向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家往返的国际机票和在沪部分食宿等费用的资助。

    对引进外国专家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可以申请引进国外智力专项基金的有偿使用或贷款贴息。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科研人员公派出国培训、进修,可以向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经费资助。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给予全额或部分经费资助。

    六、打破学历、资历限制,建立以业绩为取向、以创新为重点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职称考评方式,推行地方软件职业资格制度,加速形成培养、储备、推荐与使用一体化的人才新机制。

    七、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1、每年举办1至2期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的高级研修班。

    2、建立若干个市级软件开发培训基地。

    3、定期聘请海外专家学者来沪举办专题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为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最新技术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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