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



1.  对注册浦东新区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投资项目、资质审查、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蓝印户口等申办手续,在浦东招商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二审终结"、限时服务,并试行"一口收费"和大企业、大项目"主办人"制度。

2.  对大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予以放宽,对从外省市迁移或变更到浦东的,只作变更登记,其注册资本一般不需要重新验资;如需增加注册资本的,仅办理增加部分的验资手续。

大企业(集团)名称需免冠"上海"地域名,由浦东新区工商局转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新区工商管理部门要主动上门听取大企业(集团)的意见,做到事先介入,辅导方案设计,落实专人服务,简化有关手续,缩短审批发照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3.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市外在沪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由新区物价管理部门发放《企业收费登记卡》;《企业收费登记卡》的登记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各类附加在价格上的集资、基金等。新区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收费举报、咨询电话(58512727),监督收费单位的收费,同时解答收费的有关规定。

4.  市外在沪企业在浦东新区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房产契税的50%由新区财政补贴。

5.  1998-2000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大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一年一返,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6.  1998-2000年期间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大企业(集团),在开业经营和项目投资中涉及的自来水、煤气和电力增容费3年内予以免收,其用量计划控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免收城市建设费。

7.  大企业(集团)需使用B股发行额度的,向新区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由新区经济贸易局评审后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8.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市外在沪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国人来沪从事商务、经贸、科技活动等,可直接向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因业务需要申请因公出国(境)的,由其上级单位所在地审批部门出具委托函或在企业挂靠浦东新区内联党委后,报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手续。如大企业(集团)符合承担出国政审条件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也可予以授权,并由新区外事候车室办理相应手续。

9.  浦东海关在海东招商中心设置咨询窗口,对大企业、大集团进行重点服务。

10.位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应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耐心细致、热情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

11.浦东招商中心设置服务电话,凡进驻"一门式"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市外在沪企业解决问题。新区监察部门设置投诉信箱和监察电话,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的违规行为。

12.浦东新区协作办公室是浦东新区引进内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市外在沪企业的资格确认、统计分析、管理协调等日常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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