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废)


1、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建设(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等)项目按15%缴税  ,如其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头五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  15%缴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外商 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可在其减免期后的二年,减按10%的税率缴税。带项目在成片土地 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也可享受此项政策。

3、外商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享受"一免二减半"政策。  若外资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10年以上,按15%缴税。

4、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 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有来源于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 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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