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专家称工商入农须严格准入监管


文章发表时间:2013-02-17 15:47:16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务农人数减少形势下,中国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重要方向,适度扩大经营规模,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

    “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一号文件出现。这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中国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指出,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十八大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服务为原则,不能脱离家庭承包而另起炉灶,这关乎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他说。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中,如何既能使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实现规模经济,又确保小规模经营农户不受剥夺;何种农业经营制度和模式既能增加务农劳动者收入,又能确保粮食安全;如何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这些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发展现代化农业所必须探索的问题。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于2012年暑期对中国205个村5165个农户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中国农业生产方式正发生重大变化。土地流转加快,超过一半的农户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流转后仍以种植粮食居多。公司经营占流转土地面积约1/5,呈现出商品农业生产特征。

    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举被认为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

    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

    此前,对工商企业下乡直接租赁农地的经营行为,中央一贯态度谨慎,曾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担忧无外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出现农地非粮化倾向,农地向二、三产业延伸的非农化倾向;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表现出‘规模偏好’倾向,导致违背部分农民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强制性’流转”。

    “要害是土地用途变性,将农地转变为非农用途。”张晓山说。

    有专家认为,如何界定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是去“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如何防止借下乡搞农业名义将农地变作他用,须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进行严格的评审、准入和监管制度,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发展成果切实被农民享受。

    张晓山认为,需要将公司行为纳入制度化轨道,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工商资本下乡,是带动、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引进龙头企业,是进入农户家庭及合作社无法承担的关键环节和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确保以农民为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别不能以财政资金、优惠政策去引进对农民只有竞争排斥、没有带动效果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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