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调整和下放本市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33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和下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设立审批。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于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以下五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三、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后续监管,落实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严格依法监管;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工作衔接,做到转换平稳、流转有序。

  四、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把握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条件,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五、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超越权限审批。要保持行政审批事项的连续性,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方便申请人办理,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六、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本区域新闻出版产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推进公平准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市新闻出版局将适时进行指导和督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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