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的有关问题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工商外企字[2013]99号文件,文件内容为《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文件中国家工商总局为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吸收合并中分公司登记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同意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这样一来可以看出,原来的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若要成为吸收合并存续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必须先注销再设立的程序得到了简化。具体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申请文件如下:

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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