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尽快把《指导意见》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作用,抓出实效,努力维护上海经济平稳运行格局,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上海金融业进一步发展。

  二、具体要求

  (一)紧密结合上海实际。为体现区域经济特点,在工作内容上,要结合本市实际,选择与上海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形成具体化、定量化、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予重点推进。

  (二)积极主动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国家对口部委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本实施方案的安排,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提早谋划、尽早推进。同时,要主动与国家对口部委对接,积极跟踪政策动态,推进各项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

  (三)加强分工合作。为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明确每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参加部门(详见附件)。牵头部门总体负责工作推进,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分工,建立与参加部门共同推进工作的机制,协调及解决工作推进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参加部门负责把本部门的工作落实好,并积极配合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分类推进措施

  《指导意见》涉及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从充分利用好各项政策和资源出发,将贯彻《指导意见》具体工作分为三类。

  一是对接类,即目前不存在政策障碍,要梳理具体需求、加大对接力度的工作。产业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常态的工作对接机制,定期沟通信息,及时掌握资金供需变动趋向,突出重点项目、领域与行业对金融资源的需求带动作用,聚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可获得性,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对接。

  二是政策完善类,即对已出台的地方政策,根据《指导意见》部署继续完善的工作。政策制定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加大政策促进、政策落实及政策之间相互协同的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是改革创新类,即对《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改革创新内容,在国家有关部委尚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明确操作路径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先行先试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国家部委沟通,并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出具有上海特点的方案和操作办法,争取在上海先行先试,使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有关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

  四、实施情况督查

  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与后评估,以促进金融更好地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附件

本市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工作分工表

 

重点工作

具体工作举措

责任单位

 

一、对接类

(一)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

1.有效甄别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批量向金融机构推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支持。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

 

(二)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

2.疏理重点在建工程项目,组织即溶机构开展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

 

3.推进上海保障房中票的发行。

市金融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4.研究推进保险资金参与本市旧区改造项目,拓宽融资渠道。

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保监局

 

(三)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

5.明确产能过剩行业和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标准,提出重点企业名录,支持金融机构继续对这类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办

 

6.支持富余产能向境外有序转移,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办

 

7.梳理实施产能整合的重点企业名录,开展定向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银监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

 

 

重点工作

具体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一、对接类

(四)加强对科技型、创新性、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8.有效开展银企对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

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

 

9.完善科技金融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科委

 

(五)积极满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

10.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推广有效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满足居民消费信贷需求。

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教委、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

 

(六)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题提供融资支持。

11.积极向委贷机构推荐本市大中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争取获得低利率的外储贷款。

市商务委、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办

 

(七)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上海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

 

(八)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15.探索对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

 

(九)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

16.争取发起设立更多的消费金融公司。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商务委

 

(十)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醒金融风险的底线。

17.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准)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针对涉金融风险的行业开展风险排摸工作,逐步完善监管方式,促进规范发展。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重点工作

具体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备 注

一、对接类

(十)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8.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检法、企业所属区(县)的多方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防控。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有关区县政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政策完善类

(一)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19.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对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工作要求。

上海银监局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20.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委、上海银监局

2013年三季度

(三)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21.继续推进政府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013年四季度

22.完善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

 

23.完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政策。

市财政局

2013年四季度

(四)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4.研究相关措施,提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5.推进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26.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对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

市农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

 

27.完善财政支持的工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

2013年四季度

 

 

重点工作

具体工作举措

责任单位

备 注

二、政策完善类

(六)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喂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

28.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特别是小微企业短期险覆盖面,继续发挥中信保上海分公司主渠道作用,推动人保产险上海分公司开办短期险业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

 

(七)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9.积极推进科技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

 

30.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加大对小型微型贸易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

 

三、改革创新类

(一)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探索发行优先股。

31.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探索发行优先股。

上海证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

 

(二)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32.积极争取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运作。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

 

(三)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33.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保险等领域的使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

 

34.深入推进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和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四)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35.研究推进在沪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

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

 

(五)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

36.争取扩大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的参与者范围。

上海清算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完成调研,2014上半年实施

(六)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

37.积极跟进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的政策动态,鼓励本市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

 

 

重点工作

具体工作举措

责任单位

 

三、改革创新类

(七)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

38.积极配合开展政策研究,探索在上海设立境内外并购投资基金。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上海证监局

 

39.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

 

(八)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

40.做好国债期货上市准备工作,适时推出国债期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办

2013年三、四季度

(九)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41.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

 

(十)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

42.积极配合开展政策研究,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探索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常规化路径。

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

 

(注:黑体字标出的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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