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637号)

内容提要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353201363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于2013712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

具体规定

                     普通签证

C字签证

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

D字签证

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F字签证

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G字签证

发给经中国国境的人员。

J1字签证

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J2字签证

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L字签证

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和团体。

M字签证

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1字签证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Q2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R字签证

发给国际需要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S1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S2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长期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X1字签证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条款

具体规定

           普通签证(续)

X2字签证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Z字签证

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接受面谈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试:

Ø  申请入境居留的;

Ø  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Ø  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Ø  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居留证件

Ø  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Ø  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Ø  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Ø  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Ø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非法居留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Ø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Ø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Ø  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Ø  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管理条例将自20139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于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我们的观察

管理条例的公布旨在规范外国人来华停留/居留签证的签发以及相关的管理事项。管理条例带来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将实施细则规定的8个签证类别增加至12个。 

 

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处理外籍员工来华签证和工作许可申请事务的人员以及计划来华的外籍人员应仔细阅读管理条例。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管理条例全文:

http://www.gov.cn/zwgk/2013-07/22/content_2452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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