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

内容提要

20131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修订了国税发[2002]9号文(以下简称“9号文”,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详情请参照下表: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规定

9号文第十四条

63号公告

生效日期

200221

2013121

金融商品转让的分类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四大类来划分,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其他。

不再按四大类来划分。

收益与亏损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发生的收益与损失,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同一会计年度的下一个纳税期相抵。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同一会计年度的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税规定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的净收益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我们的观察  

9号文发布后,财政部联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1月发布了财税[2003]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即《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换言之,在12月份的营业税申报中可将全年不同纳税期出现的净收益和净亏损按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16号文重申年末净亏损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然而16号文表面上似乎也去除了关于金融产品的分类,即同一个纳税期内不同类别的金融商品买卖发生的收益可与损失相抵。鉴于营业税归属于地方政府,纳税人还应了解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有不同的理解。  

 

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新的金融商品,如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被不断推出。在运营过程中,金融机构可能采用对冲交易的手段,对抵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盈亏。因此,不同类别金融商品的盈亏在运营中已经实际对抵。9号文对金融商品的分类可能增加了金融机构遵从和运营上的难度,如金融机构可能在对新产品的正确分类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消除分类的限制将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便利以及更低的税收成本。换言之,这将有利于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   

 

如何进行营业税汇总计算?   

上文提及,在年末的营业税申报中可对金融商品转让盈亏进行营业税汇总计算。鉴于63号公告将于2013121生效,尚不确定对于20131月至11月不同类别金融商品转让的盈亏是否可根据6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相抵计算营业税。若答案是否定的,仅允许201312月起不同类别金融商品转让的盈亏相抵,那么营业税汇总计算将变得非常复杂。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解释。    如何应对早前未按照规定操作的事项?    上文提及,63号公告发布前,部分纳税人未遵循金融产品分类的规定,已将不同类别金融产品转让所产生的盈亏相抵。这种做法与9号文的规定相悖,但却与63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地方税务机关对此可能有不同的处理。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63号公告发布的解读明确了,在营业税计算中,金融衍生品(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只能并入“其他”类,即由转让其他金融商品产生的盈亏不得用于抵免转让股票、债券、外汇的盈亏。尽管如此,在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发布前,营业税规定中未对金融衍生品有明确分类。一些纳税人可能将股指期货归类为股票,外汇期货归类于外汇,这些都将导致税务争议的产生。  

 

从事金融业的纳税人应仔细研读上述法规,与主管税务机关讨论有关未明确事项,并完成营业税汇总计算,以规避潜在风险。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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