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发表时间:2013-12-30 16:59:2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符合预期,对鼓励普通百姓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与深远意义。同时,也有不少法学专家提出:未来,在认缴资本制下如何创新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以及将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全面并轨、将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等方面,仍有待研究与落实。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记者注意到,企业家对原《公司法》的一些规定颇觉无奈。京东商城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刘强东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感叹:“我每天花在法人代表签字上的时间至少有15到20分钟。按《公司法》的各种规定,我们必须要申请工商执照等一大堆的执照,每个都要法人代表签字。我们所有的账加起来都拉了四警备车了。”

    而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大意义又何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昨日对记者表示:“公司法学界此前一直呼吁:不大胆废除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建立现照后证的公司注册新流程,不破除阻碍老百姓投资兴业的制度设计,实现民富国强就沦为空谈。而此次《公司法》修改,正实现了这个目标。”

    对于从修法后续工作,刘俊海呼吁:“在中国,推行公司法改革非常不容易。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做好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公司法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工商部门和广大企业界。未来,外资企业法应与《公司法》并轨,彻底实现内外资法律法规统一。”

    而另一方面,也有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对记者分析:“此次公司法修改比较急迫。虽然学界已呼吁取消法定资本制多年,但在认缴资本制下,如何实现对债权人的长效保护,并未经过充分论证。这一点未来还需完善。”此外,还有投资界人士对记者提出:“最高法前年曾发布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大量篇幅用来处理出资不实问题。在认缴制下,这套制度是否还能适用?”此外,目前《证券法》的修订也已紧锣密鼓,市场尤为关心的是,其与此次《公司法》修订如何联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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