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4〕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4-01-26


  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自贸区税务分局筹备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方便办事、优化服务、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分三个阶段调整完成,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挂牌前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做好人员配备、培训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代码对照以及系统测试等工作,为双轨制并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系统并行阶段):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4月5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实行双轨制运作,新办企业使用新税号(310141),存量企业继续使用原税号(310115)分别开展管理,期间做好宣传告知、培训等系统变更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切换与后续运行阶段):2014年4月5日以后,完成征管系统数据切换,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户管企业全部使用新税号(310141),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税务登记换证、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一、自贸区税务分局挂牌前筹备,奠定双轨制运行基础(第一阶段)

  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5前完成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并于1月27日前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测试,为第二阶段双轨制运行奠定基础。筹备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人员的配备、培训及设施的基础建设工作,各岗位人员配备到位,业务科室做到所有事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应设置专职管理所,统一管理新开户管,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挂牌前将空白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本、申报表、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表、税收票证等日常工作所需各类表证单书印刷、领取、配备到位。大厅内应设置新办企业专窗受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等各类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

  1.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7日前完成税务登记人员的岗前培训,完成税务登记人员的岗责配置,完成税务登记流程测试,保证挂牌后新办纳税人的正常登记不受影响。

  2. 浦东新区税务局应于1月27日前将原由自贸区税务分局管理的浦东企业(含三高地区企业等)接收到位,安排管理所开展日常征管。同时,将部分原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管理的自贸区企业户管,整体划转至自贸区税务分局。

  3. 浦东新区税务局和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1月27日前统计全部涉及调整企业的基本情况,整理涉及调整企业的户管档案资料,并向所有涉及调整企业制发《告纳税人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调整后办税服务厅地址、管理所、管理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发票管理

  1. 仓库建设。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新发票、税收票证仓库的选址与基础建设,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立发票内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配置发票外仓,对所有发票存放点安装、配置红外线探头、公安联网、灭火设备等配套安保、消防设施,市局将对仓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 发票调拨。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根据前期情况,估算所需发票种类及用量,票证管理中心应及时完成发票调度,配送足额发票至自贸区税务分局内仓,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外仓的发票配送。

  3. 发票发售。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窗并配备专人开展新办企业的发票发售工作,逐日做好发票销售情况统计与库存盘点,发票仓库管理员及发售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严防误售现象发生。

  (三)纳税申报及税控管理

  网上申报及各类税控设备运维商应于1月27日前在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点,派驻专人保证挂牌后日常工作不断不乱。

  (四)系统调整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1月26日前完成参数表和代码表的设置、各类系统涉税业务全方位测试等工作,在上线运行前不断完善优化系统。

  (五)收入核算业务

  1. 税收分析预测。3月份前,税收分析、月度和年度收入预测表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统一报市局,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向浦东新区税务局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2. 会计核算。1月底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完成入库销号、对账、记账、生成报表等业务的测试工作; 1月27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建立与国库浦东支库的网络线路连接,以及做好人员衔接工作。

  3. 税收票证。1月27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需刻制各类新版票证章戳并报市局备案;1月20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将2014年2月、3月及4-6月的各类票证用量上报市局。

  二、开展双轨制运行,做好系统数据切换前准备(第二阶段)

  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将正式挂牌成立后,实行双轨制运作,即:新开企业使用自贸区税号(310141),存量企业使用浦东税号(310115)。

  1月28日至4月4日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新办企业的日常管理,并对存量企业进行数据统计、宣传告知等工作,为第三阶段工作奠定基础。为确保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等各类业务信息系统调整平稳有序,自贸区税务分局在3月31日前应办结存量企业在所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中的待办工作事项及相关票证、发票的缴销和上缴工作,4月1日—4月4日期间应暂停涉及存量企业在所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中的新增工作事项,同时做好应急工作预案和存量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一)新办企业具体管理要求

  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新开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1. 设立专窗受理涉税事项。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窗,负责新办企业的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受理;1月28日至4月5日期间,自贸区新办企业均应至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领票等涉税事项,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引导工作;发票仓库内应设置独立区域,单独保管自贸区新办企业内仓发票,逐日做好各仓发票的销售情况统计与库存盘点,严防误售现象发生。

  2. 设立专职所管理新办企业。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安排专职管理所管理新办企业,做到户管分配到人,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3. 设置专人审批涉税流程。双轨制运作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各职能部门(含各业务科室、涉税审批所等)应设置专人配备新系统岗责,负责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存量企业具体管理要求

  自贸区税务分局在挂牌后应做好存量企业的数据统计、宣传告知、清理各类涉税事项等工作,为第三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1. 税务登记。浦东新区税务局应整理涉及调整存量企业的所有纸质档案资料,并于2月内与自贸区税务分局完成资料的移交接,交接过程中须注意档案资料的签收,防范遗失;涉及调整存量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将由市局税务登记中心统一制作,交接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安排专人保管新证。

  2. 发票管理。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加强原发票外仓与新设立的发票内、外仓的日常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存量企业与新办企业在发票发售等管理事项的交叉混用现象;同时应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限量供应涉及调整企业的各种发票,停止对涉及调整企业的自印冠名发票、套章发票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的,批印数量控制至2014年3月底。

  3. 税控设备。自贸区税务分局应统计全部涉及调整企业的税控设备使用情况,并于3月底前向所有涉及调整户管企业发出《税号变更通知书》(附件2)、《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附件3),属税控企业需同时发出《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4)。

  4. 收入核算业务

  (1)会计核算

  市局:应对入库、欠税等历史数据进行处理,保证企业迁移后自贸区税务分局退库流程正常、欠税核算正确以及入退库历史数据可明细查询;3月份关账后,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洋山港户管认定”、“洋山港收入划转”有关模块的调整。

  浦东新区税务局:3月份关账前,浦东新区税务局须终结所有涉及调整户管的退税流程,并完成退库销号,无法办结的需作废相关文书或收入退还书。

  自贸区税务分局: 2月份起,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每日销号,以及与国库日、月对账等工作,并应按月报送会统计报表。

  (2)票证管理

  实物票证。3月30日前,浦东新区税务局移出税务所应以所为单位,按用票部门、用票人对票证进行实物盘点,对已敲过票证专用章戳的票证作作废处理。制作打印各类票证报表、空白票证结存明细清单(含票证种类、字别、数量、号码段)。

  系统票证。3月31日下班后,浦东新区税务局移出税务所于当晚将所有已填开(包括作废)需手工录入的票证,录入票证使用明细;所有未填开票证,在征管系统内根据空白票证结存明细清单上缴至浦东新区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再上缴至市局票证中心,由市局票证中心再逐级下发至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税务所。

  章戳管理。3月31日,浦东新区税务局将移出税务所各类票证业务专用章收齐销毁,并于4月10日前将《销毁报告表》、《销毁清册》上报市局。

  (3)重点税源

  自贸区税务分局:配置重点税源专用电脑,并于2月28日前完成重点税源TRAS系统及其任务集安装工作。

  5. 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的日常打印管理

  (1)日常打印管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特殊需要需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一般情况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调整前,仍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打印管理工作;调整后,使用新税号在自贸区税务分局进行打印。

  (2) 2013年度批量打印和送达工作。2014年2月按原税号打印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送达过程中发生的退信,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协调自贸区税务分局处理。

  (3)咨询电话的答复工作。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在接到纳税人来电、来访咨询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相关事宜的,要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和纳税服务工作。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及时联系市局相关处室。

  (4)印制《税收完税证明》。应提前印制空白的自贸区税务分局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以用于办税服务厅人工和ARM机出具相关证明。

  6. 稽查案件管理

  (1)关于浦东新区稽查局涉及本次调整相关企业的结案情况和后续处理办法。对浦东新区稽查局目前在查案件涉及本次户管调整的,由浦东新区稽查局加快检查进度,在3月31日之前执行完毕,将案件办结后移送归档。

  (2)浦东新区稽查局收到的涉及调整企业受托协查相关事项。市局户管调整节点前,浦东新区稽查局收到的受托协查,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协查或者由浦东稽查税务局立案,在3月31日之前处理完毕,从协查系统将协查结果回复委托协查单位。

  (3)关于浦东新区税务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稽查数据的清理。浦东新区税务局应在调整前对征管系统中稽查案件数进行清理,并于3月23日前清理完毕。

  7. 12万元以上收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双轨制运作开始前,浦东新区税务局应告知应申报人员有关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并做好已在浦东新区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涉及调整应申报纳税人纸质资料移交接工作。

  (2)双轨制运作开始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所辖应申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3)涉及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开展。

  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双轨制运作之日起,浦东新区税务局和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41号)的要求,做好各自所辖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后续管理工作。

  三、完成系统数据转换,全部企业并入日常征管(第三阶段)

  4月5日至4月7日,由市局完成各项系统内的数据切换,全面将存量企业的税号由310115转变为310141,系统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税务登记

  1. 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存量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换发工作应结合税控设备变更等纳税人现场办理工作环节,同步开展,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奔波,并应综合考虑办公场地承受力等因素,安排、通知纳税人分批、有序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涉及私营企业跨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的,应在4月5日后,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报验登记开业操作。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需由纳税人重新申请,由征管系统自动转换承续;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换发新税务登记证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盖章工作。

  3. 相关税收优惠核定。涉及企业原有享受优惠政策且在系统中有核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核定(如减免税核定、简易征收核定、即征即退核定等)由系统自动衔接,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清理核对工作。

  (二)发票管理

  1. 根据存量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本着“先清理后供应”的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换领和供应各类发票、核发新《发票领购簿》等工作;换票过程中发现遗失发票情况的企业,由自贸区税务分局依法进行处罚。

  2. 在税控设备变更时,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将涉及调整企业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规定清理缴销,并在《发票领购簿》和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销号记录。

  在变更完成后,以25份为单位,按从高原则向涉及变更企业提供。存量企业应在取得新的税务登记号后,尽快刻制带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存量企业凭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凡使用冠名发票、套章发票或在发票上已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2014年6月底前在本市使用。

  (三)税控系统变更

  1. 防伪税控企业。根据户管调整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原则,经与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信诺公司”)商定,决定由爱信诺、自贸区税务分局、涉及调整企业三方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相关企业原有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进行技术处理变更后,仍留给企业继续使用。

  (1)落实分工内容。根据市局移交日程安排,由自贸区税务分局牵头,统一安排时间、落实调整场地、准备相关设备(发行器、发行卡、显示器、键盘及打印机等),书面通知爱信诺公司和防伪税控企业携带有关的设备和资料,按指定时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自贸区税务分局和爱信诺公司等应落实专用设备和专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当场为企业变更防伪税控系统,以确保户管调整期间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和开票不中断,维持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金税系统信息录入。在系统数据变更结束、税控设备变更开始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金税系统中做好变更企业的基础信息录入工作,信息录入中应防范误核开票限额等风险。

  (3)发票缴销。在税控设备变更时对涉及调整企业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及需通过税控机器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规定清理缴销,并在《发票领购簿》和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好销号记录。

  (4)抄税、验、拆机。相关企业应按书面通知要求按时携机至统一调整场地报到,报到前一天应对已开具发票信息进行抄税并打印销项汇总表,同时根据未使用完的增值税发票记录按实填写附表《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调整企业的签到与指引工作,爱信诺公司应完成调整企业开票机的验、拆机工作。

  (5)注销报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使用浦东(310115)发行卡在发行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注销(应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并对企业“税控IC卡”解锁,在《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2)中标明“已注销”字样。

  (6)重新发行金税卡。自贸区税务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应使用自贸区(310141)发行卡在发行系统中对开票金税卡重新发行。

  (7)装机验收。爱信诺公司应在金税卡重新发行后为调整企业进行装机,调整企业应在装机完成后签收确认。

  (8)使用接口版开票软件企业的重新注册。在向相关企业发放《户管调整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使用接口版开票软件(防伪税控开票软件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连接)的企业有关爱信诺公司的联系方式。爱信诺公司应在完成变更后,及时联系变更企业提供注册码。

  (9)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正式更新后180天内,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变更企业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10)先比对后抵扣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稽核结果,由征管系统实行新老税号自动对接,便于纳税人申报抵扣。

  (11)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变更企业税号调整后的后续工作,包括原税号红字通用单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出具、发票核查信息传递与办理等。

  2. 防伪税控盘、税控收款机、货运自开票及机动车销售企业

  防伪税控盘、税控收款机税号变更与防伪税控系统变更相仿,其场地、设备准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可借鉴防伪税控系统变更。纳入税控收款机发票明细数据采集的企业在开始变更税控机、器税号前,必须完成上个申报期开票明细数据的上传,设备税号变更完成后将无法上传使用原税号开具的发票数据。

  3. 核查信息的处理

  正式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浦东新区税务局收到的相关企业核查函处理工作,按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回复。

  4. 通用机打发票

  税号变更后,企业应重新下载、安装开票软件后方可开具带有新税号的机打发票;企业在重新下载、安装开票软件前必须完成全部历史开票数据的明细上传,开票软件重装后将无法上传使用原税号开具的发票数据;设备维护商应告知企业上传明细数据及下载、安装通用机打开票软件的路径、方式,并安排客服人员为纳税人解决上传、下载、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四)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

  1. 浦东新区税务局的对口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服务公司应继续做好调整前后的服务工作。

  2.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对口的网站服务公司应在变更月份征期结束后,在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中做好销户,注销原来的网上电子申报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对网上电子申报做好开户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将用户的税务核定信息导出。

  3. 网上认证企业,浦东新区税务局对口的网站服务公司应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对网上认证企业做好开户等相关手续,并负责将用户的税务核定信息导出。浦东新区税务局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的180天后,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撤消移出企业的网上认证开户信息。浦东新区税务局对口的网站服务公司应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的180天后,在网上认证系统中做好销户变更,注销原来的网上电子认证信息。企业在移交月份征期结束的180天内,根据认证发票票面信息,分别使用新老账号进行网上认证。

  (五)收入核算业务

  1. 收入分析预测。2014年4月份起,每个月的税收分析报告以及月度和年度税收预测表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分头编制上报。

  2. 重点税源管理

  市局:(1)4月1 日前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四级重点户税号变更工作,重点税源监控级次、报表核定维持不变;(2)4月1日前按新代码(新纳税人识别码)统一抽取1-2月重点税源企业分月数据;(3)4月份起,根据市局《2014年各月重点税源数据抽取时间表》,按新纳税人识别码抽取生成自贸区税务分局各级重点税源数据。

  自贸区税务分局:(1)做好2014年1月、2月总局级和市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月数据核对工作,并分别于4月25日、28日前与3月份总局级、市局级重点税源数据一起上报市局;(2)4月份起,自贸区税务分局需按市局重点税源工作有关要求,单独上报总局级、市局级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会统计核算

  市局:协商市财政、国库部门完成移入企业1-3月收入的调库工作;户管调整后,市局统一生成2013年会计账簿期初数,应将涉及变更企业上年期末数据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调整至自贸区税务分局期初数。

  浦东新区税务局:(1)2014年4月8日前,将浦东新区税务局已开票未入库的数据,以清理盘的方式发送至浦东国库;(2)做好移入自贸区企业1-3月的收入调库工作;(3)户管调整后,撤销2014年1月至3月账表,重新进行账务处理,生成税收会计报表,并做好相关报表数据核对。

  自贸区税务分局:(1)4月8日起,对移入企业尚未办结的退库等涉税文书业务重新受理,尽快办结;(2)4月份起,负责洋山港企业收入调库的数据提供工作;(3)4月8日前,将自贸区税务分局已开票未入库的数据,以清理盘的方式发送至浦东国库;(4)做好移入自贸区企业1-3月份的收入调库工作;(5)户管调整后,撤销1月至3月账表,重新进行账务处理,生成税收会计报表,与浦东新区税务局一起做好相关报表数据核对。

  4.票证管理

  4月份起,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印制计划上报,票证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七)出口退税管理

  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税号变更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浦东税务局原所辖出口企业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各项变更信息(如征税机关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业务分组等),编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清单(以下简称变更清单,一式二份),在变更清单中,应注明出口企业的类型(即外贸或生产),然后加盖公章后交市税务三分局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2. 市税务三分局收到自贸区税务分局变更清单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将变更清单(一份)盖章确认后返还自贸区税务分局。

  (2)对变更清单中的外贸企业,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上传企业FA信息,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正常清分。

 

  附件:1.告纳税人书

        2.税号变更通知书

        3.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

        4.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

 

 

附件1

                                         编号:

 

告纳税人书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 ××号)之规定,你单位从2014年1月28日起由上海市    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区地方税务局第 税务所负责税收征管。

今后你单位办理发票领购等涉税事宜请至              ,交通:                        均可到达。

今后你单位遇到涉税问题时可与税收管理员或税务所所长联系,联系方式:

税收管理员:            办公地址:         电话:    

所长室:                               电话:    

本次户管调整给你单位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税号变更通知书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号)之规定,你单位从2014年4月5日起使用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为:

请你单位按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填列有关表式,于 月 日携带相关资料至               办理税控设备变更等手续。

本次税号变更给你单位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附: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   月     日


 

附件3                                   

税号变更涉及事项须知

 

一、前期准备事项

(一)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二)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三)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四)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三、应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一)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三)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税控企业提交《(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五)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六)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七)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四、其他

(一)电子申报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停止使用原税号办理电子申报。

(二)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其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到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抵扣。

(三)属出口退税企业,需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

(四)凡使用冠名发票、套章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2014年6月底前在本市使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清单和软盘各一份,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新主管税务机关。

(六)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企业在税号变更后必须重新下载、安装开票软件方可打印带有新税号的通用机打发票。重装系统前须上传所有已开发票明细数据。


 

附件4

(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单位名称:                                  新税务登记号码:

登记事项

 

企业填写

单位地址

 

原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业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票机数量

主机1

副机 

企业经办人签名

 

原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意见

原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壹亿以内     壹千万以内    壹百万以内

壹十万以内   壹万以内      壹千以内

准予该单位领购专用设备:主机1台,副机    台。

注销情况

 

 

 

 

 

                                         上海市税务局        分局(章)

                                                        

现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意见

 

 

 

 

 

 

 

 

                                         上海市税务局       分局(章)

                                                        

注:(   )内填具体税控类型 ,如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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