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试点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试行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拥有或实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可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拥有或光船租赁的船舶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船舶登记。 

  五、在自贸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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