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沪府发〔2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精神,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3〕22号)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72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1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614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73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654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后续监管。要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附件1

本市第七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00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4项)

  (一)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二)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四)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三、市商务委(共6项)

  (一)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

  (二)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三)除“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以外的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乳清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豆豆粕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四、区(县)商务部门(1项)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五、市教委(1项)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新增专业设置的审批

  六、市科委(5项)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初审并推荐)

  (三)科技三项经费

  (四)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的技术审查(由市商务委一口受理、一口答复,市科委按照市商务委的来函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市商务委)

  (五)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审批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项)

  (一)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

  (二)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

  (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才类)

  (四)上海市人事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

  八、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项)

  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

  九、市建设交通委(5项)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三)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对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的监督(各类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不含建设工程中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的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纳入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职责,不再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五)重大基础设施直接采购创新成果

  十、区(县)建设部门(1项)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十一、市农委(2项)

  (一)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二)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十二、区(县)农业部门(1项)

  乳用及种用动物调运审批(市内跨区域调运)

  十三、区(县)环保部门(2项)

  (一)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十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3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二)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三)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十五、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4项)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初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三)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四)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十六、市水务局(市海洋局)(3项)

  (一)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

  (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十七、区(县)水务(海洋)部门(1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十八、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9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音乐茶座、音乐餐厅)(涉外项目)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台球室)(涉外项目)

  (三)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五)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六)公共文化馆设置使用登记

  (七)公共图书馆设置使用登记

  (八)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九)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十九、区(县)文广影视(文物)部门(6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台球室)

  (三)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设置使用登记

  (四)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设置使用登记

  (五)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六)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二十、市卫生计生委(1项)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二十一、市国资委(3项)

  (一)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报市国资委党委前备案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审批

  (三)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新增审批

  二十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4项)

  (一)新办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提前实现按月办理退税审批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

  (四)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二十三、区(县)税务部门(1项)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十四、市工商局(1项)

  展览业的备案

  二十五、市新闻出版局(3项)

  (一)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类初审)

  (二)审核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初审)

  (三)审核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初审)

  二十六、市体育局(2项)

  (一)体育彩票销售许可证(体育彩票销售通过由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销售站点签订代销合同的方式进行)

  (二)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登记(有关内容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

  二十七、区(县)体育部门(1项)

  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登记(有关内容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

  二十八、市旅游局(3项)

  (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初审)(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申请,国家旅游局内部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名称为“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申请推荐”)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许可(初审)(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外商投资旅行社许可申请,国家旅游局内部征求地方旅游局意见,名称为“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申请推荐”)

  (三)组团社每年组织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的审批

  二十九、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2项)

  (一)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资质等级核定

  (二)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审批(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对停业、歇业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督企业做好停业、歇业相关后续工作)

  三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4项)

  (一)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项目概算调整审批(优化明确配套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对超概算额度10%项目,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二)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项目概算调整专项评审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

  (四)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停止许可证审批,保留许可证延期审批)

  三十一、市交通港口局(2项)

  (一)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

  (二)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三十二、市安全监管局(3项)

  (一)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可

  (二)安全咨询机构资质认可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年审

  三十三、市民防办(1项)

  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初审

  三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转由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三十五、市保密局(1项)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三十六、市通信管理局(4项)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初审)

  (四)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证

  三十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项)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三十八、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项)

  (一)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二)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附件2

本市第七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54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28项)

  (一)调整市级建设财力对区县政府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对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县政府或者企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市政府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不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通过下达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一并完成补助资金审核和安排,同时加强对区县政府和企业使用补助、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四)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五)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六)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七)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八)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九)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十)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十一)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二)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级备案机关备案)

  (十三)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备案机关备案)

  (十四)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五)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六)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七)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八)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十九)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以及委托给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由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一)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二)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三)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四)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五)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六)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调整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七)对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初审转报(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

  (二十八)对使用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调整为“对使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33项)

  (一)对使用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可以免除实地核查环节)

  (二)对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许可(初审)(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文件”,以“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替代)

  (三)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文件”,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替代)

  (四)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文件”,以“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替代)

  (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换证取消专家评审环节)

  (六)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表”)

  (七)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财务负责人简况表”)

  (八)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企业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名单”)

  (九)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企业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和管理制度情况表”)

  (十)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情况表”)

  (十一)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近三年招标代理业绩表”)

  (十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初审)(安评报告在申请生产资质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十三)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初审)(环评报告在申请生产资质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十四)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初审)(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在申请生产资质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十五)软件企业认定的审核(将软件收入、研发投入、人员结构等内容,精简为明确的考核指标并制定相关事项考核表格)

  (十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取消委分管领导审核环节)

  (十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换证取消专家评审环节)

  (十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复审企业以书面审查为主)

  (十九)对使用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查批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十)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初审(实地考核的组织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二)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的初审(专家实地考核的组织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三)出具进口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证明(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无不良记录的可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十四)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确认(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二十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六)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的许可(初审)(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八)对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生产的许可(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时间,由14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十九)对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时间,由14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软件产品登记的核报(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一)软件企业认定的审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二)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的确认(审批期限由90个工作日缩短为75个工作日)

  (三十三)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除限制类内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外的市级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下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三、市商务委(37项)

  (一)对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对拍卖师的专业性准入条件实行“告知承诺”)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告知承诺”)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五)对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公司章程”)

  (六)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取消产品3C认证)

  (七)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取消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取消产品3C认证)

  (九)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取消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如已举办多届、项目成熟,区县意见表无需提供)

  (十一)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如已举办多届、项目成熟,会刊材料无需提供)

  (十二)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取消办展许可证申请材料,只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主办展览”的,就可申报办展)

  (十三)对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验资报告”)

  (十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免除企业生产场所现场勘察环节)

  (十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审批(取消市商务委领导审批环节)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一般申请的审核,市商务委领导实行授权下放处室领导审核)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生产性企业进口生产料件,免除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取消处长最终审批环节,改为事后抽查监督)

  (十九)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取消原来的初审、复审环节,改为窗口受理后直接打证)

  (二十)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取消商业审查的窗口,由外资企业设立窗口统一受理,按照行业要求提交设立及变更的材料)

  (二十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核准商业网点内开设店铺,并符合业态导向要求的,不再办理商业会签;对一年内拟开设店铺超过10家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一次性审批企业年度店铺发展额度)

  (二十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由实地核查调整为书面审查加抽查)

  (二十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审批期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二十四)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二十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办结缩短为当天办结)

  (二十六)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非登记事项的一般变更”等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办事大厅当场办结)

  (二十七)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并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十八)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并入“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二十九)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并入“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十一)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三十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确定(企业资金拨付申报终审下放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三十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和有管理职能的开发区)

  (三十四)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审批(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商务管理部门)

  (三十五)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下放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临港、金桥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十六)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将累计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不涉及23种重要商品、不涉及无店铺销售和商业特许经营、单个店铺经营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审批管理权下放至区县)

  (三十七)对本市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下放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四、区(县)商务部门(4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四)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非登记事项的一般变更”等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办事大厅当场办结)

  五、市教委(7项)

  (一)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和聘任校长核准(取消实地核查)

  (二)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许可(取消实地核查)

  (三)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取消实地核查)

  (四)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仅对学校土地、校舍、图书、设备等必要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申请材料由此前的20份减少为10份,减少会签处室)

  (六)高等专科(高职)、本科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所有需要核查的事项,统一打包,一次进校核查所有问题,减少会签处室)

  (七)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授权单位审批(所有需要核查的事项,统一打包,减少进校核查次数)

  六、市公安局(1项)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按规定由区县公安分局审批的事项除外)(下列投靠类户口政策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

  (一)子女投靠类

  1.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沪父(母);

  2.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人继子(女)随父(母)投靠在沪继母(父)。

  (二)夫妻投靠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5年)结婚;

  2.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办理户口登记满7年)结婚。

  (三)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投靠在沪子女。

  七、区(县)公安部门(2项)

  (一)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取消本市居民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需30天报失期的规定,简化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

  (二)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规定本市户籍人员需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现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地就近的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换证的,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下同)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

  2.拍照点对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齐全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输入拍照系统后按规定拍照。拍照结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交申请人作为办证凭证。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4.户籍地派出所按规定对申请人办证申请进行受理后,收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出具领证凭证交申请人。

  八、市安全局(2项)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立项和建设的批复意见,作为选交材料,可在现场勘察时提交)

  (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等作为选交材料,可在现场勘察时提交)

  九、市民政局(2项)

  (一)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内容,市民政局不再履行事前审核职责)

  (二)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下放区县审批)

  十、市司法局(4项)

  (一)按照“一审一核”的要求,取消市司法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除“审查”、“核准”以外的中间环节

  (二)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员工就业的前置审批(由市和区县司法部门两级办理,调整为由市司法局直接办理,并抄送相关区县司法部门)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区县审批)

  (四)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下放区县审批)

  十一、区(县)司法部门(1项)

  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员工就业的前置审批(由市和区县司法部门两级办理,调整为由市司法局直接办理,并抄送相关区县司法部门)

  十二、市财政局(9项)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四)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审批(并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五)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并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六)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并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七)资产评估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并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新增审批(并入“公务用车额度审批”)

  (九)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更新审批(并入“公务用车额度审批”)

  十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项)

  (一)劳务派遣许可(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告知承诺”)

  (二)设立国有出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合并为“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审批(与“设立国有出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合并为“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五)外国人来沪就业审批(受理权下放区县)

  (六)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受理权下放区县)

  (七)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受理权下放区县)

  (八)特殊工种、因病丧劳提前退休(退职)审批(实施主体调整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十四、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项)

  (一)劳务派遣许可(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告知承诺”)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与“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十五、市建设交通委(38项)

  (一)紧急掘路抢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取消申请材料“企业验资证明”)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取消申请材料“财务审计报告”)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取消申请材料“财务审计报告”)

  (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申请材料“验资报告”)

  (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申请材料“财务审计报告”)

  (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取消申请材料“投资方的资信证明”)

  (九)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取消申请材料“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取消申请材料“注册登记证明”)

  (十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取消申请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十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

  (十三)燃气供气站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

  (十四)燃气供气站许可(取消技术审查)

  (十五)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商品砂浆)(取消申请材料“新材料认定证书”,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十六)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取消采用尚无相应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认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十七)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取消申请材料“新材料产品鉴定证书”,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十八)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取消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意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十九)对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备案(取消申请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原“质量检测报告”中的一些检测指标并入“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

  (二十)城市道路、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审批(改两次审批为工可阶段一次审批)

  (二十一)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二十二)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情况备案(区县立项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三)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情况备案(区县立项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区县立项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五)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信息变更(下放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六)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中心城区市一级管理,郊区县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七)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区县立项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下放区县)

  (二十八)抗震设防审查(区县立项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九)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一)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下放区县)

  (三十二)夜间施工备案(市管市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三)浦东新区建设、养护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管理(下放浦东新区)

  (三十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审批(实施主体调整为市路政局)

  (三十五)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迁移审批(实施主体调整为市路政局)

  (三十六)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实施主体调整为市燃气管理处)

  (三十七)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增加审批内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三十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中取消合理施工工期评估)

  十六、区(县)建设部门(2项)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中取消合理施工工期评估)

  十七、市农委(9项)

  (一)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于期满后需续展的企业,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内容有变更的材料,与新办重复材料可不必提供,但需说明)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于期满后需续展的企业,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内容有变更的材料,与新办重复材料可不必提供,但需说明)

  (三)肥料登记(对于期满后需续展的企业,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内容有变更的材料,与新办重复材料可不必提供,但需说明)

  (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实施受理网上预审)

  (五)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审批期限由90个工作日缩短为80个工作日)

  (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人日常监管的相关信息,针对动物防疫工作较好,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评审条件优化,提前申请期限可从原动物拟调运前30天至60天适当缩短,方便操作)

  (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母种、原种、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至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下放设有动物检疫机构的区县)

  (九)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各区县根据各自管辖水域进行核发;涉及专项捕捞以及捕捞其他特殊品种的(如刀鲚、凤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对长江水域鳗苗的捕捞,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及《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管理)

  十八、区(县)农业部门(7项)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其申请材料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请材料合二为一)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申请材料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的申请材料合二为一)

  (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其审批流程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审批流程合并为“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认证”流程)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改单一产品独立申报为多产品合并申报)

  (五)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审批流程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的审批流程合并为“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认证”流程)

  (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由“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专家评审”四个环节优化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三个环节)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专家评审”四个环节优化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三个环节)

  十九、市环保局(14项)

  (一)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二)关闭、闲置或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不涉及排放工业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且规划环评批复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原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其规划环评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八)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许可(实行行政审查与技术审查分离)

  (九)放射性药品使用证核发(由药监部门内部征求环保部门意见)

  (十)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的审批(纳入环评管理,不单独审批)

  (十一)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纳入环评管理,不单独审批)

  (十二)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其中,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的,其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十三)在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审批(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研活动的审批)(下放九段沙管理署审批)

  (十四)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的审批(进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审批)(下放九段沙管理署审批)

  二十、区(县)环保部门(7项)

  (一)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二)关闭、闲置或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不涉及排放工业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且规划环评批复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原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其规划环评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二十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9项)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简化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二)开工放样复验审批(除地下管线需跟测外,其余项目逐步由建设单位采用诚信承诺方式,自主选择是否送审开工放样复验,执法部门做好监管)

  (三)矿泉水注册登记(取消申请材料“区(县)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在编制和调整完整程序中,视编制成果质量,可以简化编制环节)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适用范围;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区县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八)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仍由市地名办审批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下放区县地名办审批)

  (九)地名审批(具体地名审批中,已批准地名规划的无需重复报送材料)

  (十)规划竣工验收审批(进一步优化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一)土地核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三)地名查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四)地矿验收(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土地核验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十五)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对档案资料的审查,分必查项和抽查项)

  必查项为:档案前期文件中立项审批备案,建设用地、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文物、河道、卫生、环保等单项审核文件(包括附件附图)是否齐全,“烂尾楼”或转让工程应有拍卖转让文件;勘察、测绘、各专业计算书是否齐全;施工许可证(含掘路许可)等开工审批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测量成果、定位验线、测量复核文件;围护记录及图纸;工程桩记录、桩位实测偏差图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桩基、人防、基础、主体、电梯等质量监督验收文件是否齐全;“烂尾楼”或转让工程原结构工程检测报告;报送城建档案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编制说明、数据表、案卷、卷内目录;排列组卷装订符合规范要求;电子档案:照片张数、尺寸、表面清晰度、附光盘、卡片填写完整、录像符合。

  抽查项为:审图证书;总监任命,分包单位资质审批,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等质量验收记录填写是否规范;各专业(包括室外总体及专业管线)竣工图齐全;目录与图纸版本一致;符合审图等国家施工设计出图规范要求;修改依据汇总表填写准确;修改依据齐全。前期文件的拆迁文件,招投标文件(含招标书、投标书、评标记录及中标通知书),代建、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甲供设备材料等相关建设及配套合同。设计文件的设计批复及设计施工图,超高层审核及抗震设计,原设计施工图。施工文件的质保材料汇总表与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等是否一致,总体施工文件,监理文件是否齐全,科研文件是否齐全。项目图纸资料中档案变更文件及图纸是否一致,监理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等监理文件中内容是否与施工文件一致,施工、监理文件签证手续是否完整,核对总监签字,竣工图章是否符合规范。竣工图编制修改方法准确,修改依据齐全。案卷、卷内目录及文件的页数和页码的准确性,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档案是否有复印件、彩色扫描件。

  (十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将原城建档案验收申请表内容并入规土综合验收申请表,取消档案申请表的项目基本信息内容的填写及建设单位单独申请表的盖章,仅填写报验的竣工档案卷数)

  (十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取消前期建设单位登记告知工作环节,改由规划许可时一并告知)

  (十八)地名审批(已批复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成后下放区县地名办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十九)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土地卫片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能(下放区县规划土地执法大队实施)

  (二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后,逐步委托区县审批)

  (二十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二十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二十三)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二十四)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二十五)市政管线审批(除跨区县市政管线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外,其余为区域服务的配套性管线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十六)高压走廊审批(在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明确控制走廊和线路要求,且不跨区的220kV高压线路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十七)场站设施审批(根据《本市市政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原市管范围内市政项目审批权限以及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明确地块边界、规划指标,完全按照规划实施,且独立建设的220kV变电站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十八)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

  (二十九)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申请材料中,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含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名单、评估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2份减少为1份;“评估合同或委托书”由2份减少为1份;“电子文档(光盘)”由2份减少为1份)

  二十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19项)

  (一)开工放样复验审批(除地下管线需跟测外,其余项目逐步由建设单位采用诚信承诺方式,自主选择是否送审开工放样复验,执法部门做好监管)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四)规划竣工验收审批(进一步优化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五)土地核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七)地名查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八)地矿验收(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土地核验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九)居住区名称的初审(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十)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十一)区属或者县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二)集住地、集镇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三)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的初审(跨区、县的除外)(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四)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五)地名注销(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六)乡管河流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七)区、县级开发区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八)围垦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九)桥梁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二十三、市水务局(市海洋局)(4项)

  (一)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独立从事、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7个工作日)

  (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独立从事、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从事开发活动的审批(并入“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内从事开发活动的许可”)

  二十四、区(县)水务(海洋)部门(2项)

  (一)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二)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7个工作日)

  二十五、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31项)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二)拍卖文物的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三)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当场办结)

  (四)销售文物的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五)馆藏文物拍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七)对拍卖的文物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八)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九)拍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含市级)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十)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许可(初审)(由市文广影视局初审、文化部审批调整为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名称调整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演出的许可”)

  (十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舞厅)(涉外项目)(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涉外项目)”)

  (十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涉外项目)(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涉外项目)”)

  (十三)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艺)机房)(涉外项目)(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涉外项目)”)

  (十四)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文化游乐场)(涉外项目)(并入“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涉外项目)”)

  (十五)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并入“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及拆除的审批”)

  (十六)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及拆除的审批(并入“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及拆除的审批”)

  (十七)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并入“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及拆除的审批”)

  (十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并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关建设活动审批”)

  (十九)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活动的审核(并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关建设活动审批”)

  (二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并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关建设活动审批”)

  (二十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资质的初审(并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为初审)”)

  (二十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施工(二级及以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并入“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为初审)”)

  (二十三)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并入“博物馆藏品取样、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

  (二十四)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的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并入“博物馆藏品取样、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

  (二十五)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连锁门店)(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六)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七)举办中外电影展、电影节,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电影片审批(初审)(其中,“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由市文广影视局初审,调整为市文广影视局终审;名称调整为“举办中外电影展、电影节,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电影片审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其他初审)”)

  (二十八)《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含电视动画片)的核发(其中,“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由市文广影视局初审,调整为市文广影视局终审)

  (二十九)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的审批(含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范围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其中,“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由市文广影视局初审,调整为市文广影视局终审)

  (三十)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游戏(艺)机房)(内资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文化游乐场)(内资项目)(下放区县审批)

  二十六、市卫生计生委(27项)

  (一)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续办(取消申请材料“学位证书”)

  (二)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续办(取消申请材料“公证材料”)

  (三)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续办(取消申请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续办(取消申请材料“护照”)

  (五)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续办(取消申请材料“简历”)

  (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以前评审时提供过的资质材料,申请机构不再重复提供)

  (七)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医师首次执业注册、重新注册等简易项目的审批权限授权至市卫生监督机构)

  (八)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范围、类别变更由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审批)

  (九)护士执业注册(“护士首次注册”由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审批出证,“护士延续注册”由医疗卫生机构发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办理延续注册,由市卫生监督机构直接审核出证)

  (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一般冠名、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门牌号码变更(非整体迁建)等简易项目的审批权限,授权至市卫生监督机构)

  (十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般诊疗科目变更事项调整为简易审批项目,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批)

  (十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园区管理方初审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十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初审(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18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十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期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18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十五)卫生学预评价(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将需要卫生学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分为卫生学预评价告知承诺类、卫生学预评价表格类、卫生学预评价报告类三类,实行分类审批)

  (十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初审(优化评审方式,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赴医疗机构现场评审)

  (十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优化评审方式,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必要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赴医疗机构现场评审)

  (十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审批内容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港资、澳资和台资)”)

  (十九)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内资、港资、澳资和台资)(并入“医疗机构设置(内资、港资、澳资、台资、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审批”)

  (二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初审)(由市卫生计生委初审调整为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并入“医疗机构设置(内资、港资、澳资、台资、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审批”)

  (二十一)医疗机构设置(内资、港资、澳资、台资、中外合资(作)、外商独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审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二十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直接受理的建设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受理和审核,其他建设项目均由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

  (二十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初审(取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评审收费(每项收费2000元))

  (二十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取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评审收费(每项收费2000元))

  (二十五)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审批内容增加“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审批对象增加“团体”)

  (二十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审批内容调整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二十七)血站执业登记(申请材料“规章制度”改为“规章制度目录”,通过现场审查方式审核血站规章制度)

  二十七、区(县)卫生计生部门(8项)

  (一)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二)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对本人婚育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在乡镇街道审查中,可以实行先承诺办理、再审核确定政策属性的办事流程)

  (四)再生育许可(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现在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六)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七)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二十八、市国资委(5项)

  (一)企业改制重组审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重要子公司的改制重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企业非主业投资计划审批(对非主业投资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长期以来较为规范的集团公司,审批权下放,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其他集团公司仍由市国资委审批,条件成熟一个下放一个)

  (三)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由市国资委统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调整为出资人分层核准、备案:由市国资委对市政府决定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核准,对市国资委决定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备案;由企业集团或委托监管单位对其决定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备案)

  (四)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审批(下放企业审批)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下放企业审批)

  二十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9项)

  (一)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开业登记”申请材料“改组改制企业须提供的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须提供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开业登记”申请材料“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开业登记”申请材料“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须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等资料的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下放企业注销审批表”)

  (七)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取消“税务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废旧物资企业资格通知书(原废旧物资企业提供)”)

  (八)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受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对于在注册税务师管理系统中可查询到的信息,申请人可不再提供资格证书原件)

  (九)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受理申请时,一并完成申报材料原件的审核和发起人约谈)

  (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受理申请时,初审和公示可同时进行)

  (十一)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税务开业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十二)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临时开业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十三)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开业登记”由分局征管科审批调整为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十四)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变更登记”中,除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为大厅所所长终审外,其他变更均为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十五)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注销登记”由分局局长审批,调整为在清税清票完成的基础上由分局大厅受理人员当场办结)

  (十六)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企业法人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十七)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本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十八)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外省市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所领导审批)

  (十九)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税务变更登记”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分局审批调整为区县分局大厅审批)

  三十、区(县)税务部门(13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管理所领导岗审核)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税政科领导岗审核)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发票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下放至审批所审批,临时变更最大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仍保持三级管理)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合并增值税政策管理岗文书录入和审核岗位)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层级由3级减少为2级)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网上或者办税服务厅直接申请,如填写资料无误,可当场办结)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设期限限制,主要通过后期的实地核查和日常征管进行管理)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原来需经事前的实地核查后才能审核,调整为由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判断是否需事前实地核查)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权限下放到审批所)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税源管理岗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减免税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三十一、市工商局(1项)

  商标印制的日常管理(调整为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

  三十二、市质量技监局(1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三、区(县)质量技监部门(9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0台次以下,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10-50台次,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六)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新办证审批期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九)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十四、市统计局(2项)

  (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每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调整为每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三十五、市新闻出版局(1项)

  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包括只读类初审、可录类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可录类审批)”)

  三十六、区(县)新闻出版部门(1项)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取消申请材料“资金信用证明”)

  三十七、市体育局(2项)

  (一)举办上海市体育竞赛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三十八、区(县)体育部门(1项)

  举办上海市体育竞赛审批(区县范围)(取消申请材料“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三十九、市旅游局(12项)

  (一)组团社每年组织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的审批(改为“旅游团队出境名单表审核”)

  (二)旅行社组织外国旅行团入境签证确认(改为“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电相关手续办理”)

  (三)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申请推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许可前交纳改为许可后存入指定银行)

  (四)旅行社设立许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许可前交纳改为许可后存入指定银行)

  (五)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申请推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许可前交纳改为许可后存入指定银行)

  (六)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申请推荐(下放区县实施)

  (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初审(下放区县审批)

  (八)3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及旅馆相关评定(下放区县实施)

  (九)3A级旅行社评定(下放区县实施)

  (十)旅游线路特许经营权许可(陆上和水上旅游线路特许经营实行公开招投标)

  (十一)部分旅游咨询服务站(点)特许经营(旅游咨询服务站的具体建设、运营、维护,于2016年实行公开招投标)

  (十二)旅游集散站特许经营(旅游集散站的具体建设、运营、维护,于2016年实行公开招投标)

  四十、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11项)

  (一)对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出市境的审批及准运证核发(实施主体为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并入“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核发”)

  (二)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三)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市林业局年初下达的区县采伐限额范围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区县审批)

  (四)对林木迁移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对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七)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八)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对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中心城区由市林业站办理,郊区县下放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十)从事单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十一)对配套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化粪池和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初步设计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审批(下放区县审批)

  四十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4项)

  (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审核(事项名称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审核”,对位于中心城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干免收申请材料“市政专业规划设计方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干审核(对涉及军队、大专院校的新建住宅项目,其公建配套设施配建要求,免予征询相关区及街镇意见)

  (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优化内部审查,市区联合验收(20%抽查)部分,受理当日系统内点击确定项目)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自受理之日5日内完成踏勘并反馈抽查意见,抽查具体时间由区县房管部门确定)

  四十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1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转由街道乡镇办理备案)

  四十三、市交通港口局(56项)

  (一)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二)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实行“告知承诺”)

  (四)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取消申请材料“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调整为提供“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诺书”)

  (五)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取消申请材料“与客运站站级相适应的设备清单”,提供设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申报审核表”)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外协设备的合同书”)

  (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人员名册”)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人员来源证明”)

  (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或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十五)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取消申请材料“可行性报告”)

  (十六)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取消申请材料“资信证明材料”)

  (十七)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八)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十九)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二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新办)(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依申请注销)(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三)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取消市运输管理处初审环节)

  (二十四)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取消市运输管理处初审环节)

  (二十五)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取消市运输管理处初审环节)

  (二十六)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简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企业只需对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即可)

  (二十七)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将申请材料“与配置车辆相应的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改为提供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十八)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取消市运输管理处初审环节)

  (二十九)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转籍的,取消市运输管理处审批环节)

  (三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取消市运输管理处初审环节)

  (三十一)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全套审批申请材料中凡需提交2份的,均改为1份)

  (三十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取消上海港港政中心或者市航务处初审环节)

  (三十三)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交申请材料由3套改为1套)

  (三十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取消上海港工程质监站初审环节)

  (三十五)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取消上海港工程质监站初审环节)

  (三十六)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套审批申请材料中凡涉及提交3份的均改为1份)

  (三十七)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取消上海港码头中心或者市航务处初审环节)

  (三十八)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将申请书由3份减为1份)

  (三十九)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取消上海港港政中心初审环节)

  (四十)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取消上海港码头中心或者市航务处初审环节)

  (四十一)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四十二)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四十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四十四)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十五)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批期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四十六)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十七)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十八)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十九)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五十)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五十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五十二)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市管港区、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区县审批)

  (五十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市管港区、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区县审批)

  (五十四)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除市管港区、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区县审批)

  (五十五)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扩大下放审批内容,将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区县审批)

  (五十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外,下放区县审批)

  四十四、区(县)交通港口部门(27项)

  (一)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二)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六)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取消申请材料“与客运站站级相适应的设备清单”,调整为提供设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申报审核表”)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

  (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外协设备的合同书”)

  (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人员名册”)

  (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人员来源证明”)

  (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或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十七)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八)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十九)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二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除崇明县负责签发四、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外,其他区县只负责签发五等船员适任证书)(新办)(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除崇明县负责签发四、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外,其他区县只负责签发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除崇明县负责签发四、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外,其他区县只负责签发五等船员适任证书)(依申请注销)(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全套审批申请材料中凡涉及提交2份的均改为1份)

  (二十四)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套审批申请材料中凡涉及提交3份的均改为1份)

  (二十五)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将申请书由3份减为1份)

  (二十六)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二十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十五、市安全监管局(17项)

  (一)乙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增项、延期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增项、延期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实施培训与考核教考分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认定(实施培训与考核教考分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10日内,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可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不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对于已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要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的,在办理换证手续时可减免提交部分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对于已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要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的,在办理换证手续时可减免提交部分材料)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10日内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可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不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无储存设施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区县审批)

  (十)乙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中,在申请机构通过CMA认证的前提下,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0)中:1.管理要求中的组织、申诉与投诉、改进、纠正措施、记录的控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方面的条款;2.技术要求中的人员、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仪器设备、量溯源性、抽样、检测检验物品(样品)的处置、检测检验结果质量的保证、结果报告等方面的条款,如申请机构近期内未被发现有相关违规行为,则对上述内容不再组织现场评审,予以简化)

  (十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机构资质评审中,在申请机构通过CMA认证的前提下,对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求、仪器设备配备、计量检定、仪器设备管理、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项目,如未发现申请机构近期内有相关违规行为,则对上述部分内容不再组织现场评审,予以简化)

  (十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取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中关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须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的规定)

  (十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中关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须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目录中,关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须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的规定)

  (十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十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十六、区(县)安全监管部门(5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核(初审)(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对于已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要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的,在办理换证手续时可减免提交部分材料)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调整为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调整为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调整为备案)

  四十七、市民防办(6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核发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待社会审图机构具备国家人防审图资格资质条件后推向市场,由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民防办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五)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限,区县审批的民防工程,由区县实施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

  (六)社区民防宣传和民众应急疏散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开展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演练。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人员的有序疏散、撤离,街道乡镇负责实施)

  四十八、区(县)民防部门(3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核发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四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项)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除连锁、各类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外,下放区县审批)

  (二)餐饮服务许可(全部下放区县审批)

  (三)食品流通许可(全部下放区县审批)

  (四)将药品GMP认证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五)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与药品经营企业开办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六)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五十、市无线电管理局(4项)

  (一)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物业服务企业公用频率对讲机台(站)设置)(实行“告知承诺”,适用范围为: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上海地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且使用的对讲机符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的公用频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告知承诺”的物业服务企业免于提交原申请材料中的对讲机设备检测报告)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物业服务企业公用频率对讲机台(站)设置)(具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上海地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且使用的对讲机符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的公用频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告知承诺时,免收100元/台的频率占用费)

  (三)无线电频率指配(取消无线电系统组网方案评估,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在行政审批审查过程中实施)

  (四)无线电频率指配(取消电磁环境测试,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在行政审批审查过程中实施)

  五十一、市残联(7项)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下放区县审批)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简历”调整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单位开办的必须提供法人任命书”调整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表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聘用盲人员工的合同书”调整为“招用盲人按摩师劳动合同及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六)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取消申请材料“房屋产权证(私房证)和租赁房屋协议书”)

  (七)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办资质认定(审批期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十二、市地震局(2项)

  (一)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审批期限缩短为25个工作日)

  (二)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二级执业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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