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065  852   
≥35岁  1120  896  72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170  936  749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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