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满足跨国公司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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