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4]58号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下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外经贸事项,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3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规定,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其中: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当具备茧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技术及服务机构资格。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下同)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以下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10号)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5.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2013年,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规定,已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中小企业,调整为向当地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并征求商务部意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2.对地方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

  4.对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于2014年5月15日前(以送达日为准,下同)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2014年5月31日前送达),其中对鼓励进口项目,以及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组织两批资金申报工作,第二批于2014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具体申请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附件。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将审核合格项目做为2014年当年及2015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2.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据《资金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实施细则,在2014年8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其中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地区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地区具体支持重点、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方式及标准、评审方式及标准、项目公示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要求。

  (三)对各地方举办展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事项,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场馆修缮、改扩建、车辆、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等的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及各种福利;不得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列支超标准接待和宴请费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项。

  (四)尚未按规定要求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的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请务必在申请本年度资金前抓紧补报。逾期不报的,将取消今年资金申请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2: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财政部  商务部

  2014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1附表1-3: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附表
附件2: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2附表1-9:2014年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附表

附件1

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3111231(第一批申报,下同),201411630(第二批申报,下同)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3111231201411630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其中第一批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1231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第二批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6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三)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

(四)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4515日前(第一批)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4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含电子版)以及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报告、《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报财政部(企业司),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电子数据。第二批于2014831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五)2014年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文件执行。

 

附表12014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22014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32014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附表1:
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企业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4.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其他。

附表2:
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申请企业:
序号 海关报关单号
(技术进口填合同号)
商品税号
(技术进口不填)
商品名称/技术名称 商品技术参数
(技术进口不填)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原产地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
               
               
               
               
               
总计              
中央部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意见:
                                                                                    (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填表要求:
1.本表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2.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本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中央部门(机构)、地区: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报关单号
(技术进口填合同号)
商品税号
(技术进口不填)
商品名称/技术名称 商品技术参数
(技术进口不填)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原产地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
                 
                 
                 
                 
总计                
 本表填报要求同附表2。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

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业务范围详见附表1)。

1.企业应如实填报商务部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3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3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4.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5.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技术出口业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3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3111231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一)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34120131231日期间取得的以下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项目,并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就低原则,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

(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34120131231日期间新录用大学以上学历(含大专,下同)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后补助。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除外。

(四)对培训机构在20134120131231期间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五)对企业在2013111231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企业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填报材料

(一)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情况,以及《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表》(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20134120131231期间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企业为录用人员在申报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5.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获得资质认证情况,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5.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培训情况,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以及《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表》(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20134120131231期间新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培训机构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5.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6.出具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

7.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定额支持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2.本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上年度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支持项目及支出明细,资金使用效果评价,开展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示范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公章。

(五)申请技术出口贴息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以及申报说明(附表7)。

2.《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表8)及其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5.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含新疆兵团)。

(二)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含新疆兵团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下同)。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及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逐项对照审核。于2014515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汇总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商务部(服贸司)、财政部(企业司)。具体包括:资金申请及审核情况报告,上一资金申报年度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估报告,包括企业、培训机构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201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附表3)、《2014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汇总表》(附表4)、《201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奖励汇总表》(附表5)、《2014年度服务外包业务申请材料审定意见表》(附表6)、《2014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附表9)。

 

附表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表

附表2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表

附表32014年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附表42014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汇总表

附表52014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奖励汇总表

附表62014服务外包业务申报材料审定意见表

附表7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报说明

附表8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附表9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

附表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表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

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

数据库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表2

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                           本单位申请表编号:NO.

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培训

情况

培训机构

参加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培训费用(元)

 

 

 

 

就业单位及性质

 

录用

人员

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1.提供的所有材料、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3.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被录用人员(签字):

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的意见

 

 

经核对,申请填写的培训情况属实,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打选择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

2.就业单位性质包括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


 

附表3

2014年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编报单位(商务、财政部门盖章):

序号

申请单位全称

录用人员姓名

授训机构或录用企业

身份证号

性别

学历

合同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1

服务外包企业名称

 

授训机构名称

 

 

 

 

2

… …

 

… …

 

 

 

 

3

… …

 

 

 

 

 

 

 

 

 

 

 

 

 

 

… …

 

… …

 

 

 

 

服务外包企业小计

 

 

 

 

 

 

1

培训机构名称

 

录用企业名称

 

 

 

 

2

… …

 

… …

 

 

 

 

3

… …

 

 

 

 

 

 

 

 

 

 

 

 

 

 

… …

 

… …

 

 

 

 

培训机构小计

 

 

 

 

 

 

合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附表4

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汇总表

 

 

编报单位(商务、财政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申请单位全称

截至上年度末服务外包员工总数

截至上年度末人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

服务外包企业

实际录用人数

培训费用

 

 

 

 

 

 

 

 

 

 

 

 

 

 

 

 

 

 

 

 

 

 

 

 

 

 

 

 

 

 

 

 

 

 

 

 

 

 

 

 

 

 

 

 

 

 

 

 

 

 

 

 

 

 

服务外包企业小计

 

 

 

 

 

 

 

 

 

 

 

 

 

 

 

 

 

 

 

 

 

 

 

 

 

 

 

 

 

 

 

 

 

 

 

 

 

 

 

 

 

 

 

 

 

 

 

 

 

 

 

 

培训机构小计

 

 

 

 

合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附表5

2014年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奖励汇总表

 

编报单位(商务、财政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申请单位全称

通过认证类别

通过认证时间

认证费用

 

 

 

 

 

 

 

 

 

 

 

 

 

 

 

 

 

 

 

 

 

 

 

 

 

 

 

 

 

 

 

 

 

 

 

 

 

 

 

 

 

 

 

 

 

 

 

 

 

 

 

 

 

 

 

 

 

 

 

 

 

 

 

 

 

 

 

 

 

 

 

 

 

 

 

 

 

 

 

 

合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附表6

 

2014年服务外包业务申请材料审定意见表

经审核,_______家企业________人;_______家培训机构_______人;_____家企业_________项国际认证的申请材料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本单位已核对相关上报材料,上述企业和机构上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以上保证内容如有不符,将承担相关责任。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盖章、负责人签字              盖章、负责人签字

 

 

 

 

 

 

 

 

附表7

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报说明

(使用WORD格式)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银行帐户帐号

 

银行帐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帐户信息必须为公司帐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表8

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使用EXCEL格式)

申请企业:                                                

序号

合同登记证书号

合同号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美元)

2013年实际出口额(美元)

备注

 

 

 

 

 

 

 

 

 

 

 

 

 

 

合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意见:

 

 

 

                                      (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附表8装订顺序应与附表9企业排序一一对应。

 

附表9

                               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

(使用EXCEL格式)

地区:                                

序号

企业名称

合同数量

实际出口额(美元)

备注

 

 

 

 

 

 

 

 

 

 

 

 

 

 

 

总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附表9企业排序应与附表8装订顺序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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