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340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规定,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1216

 

事项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

  企业申请时限: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查帐征收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最迟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

  1.《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表》。

  2.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3.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属于股权性投资的,还需提供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帐户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5.属于投资于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准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属于投资于境外企业的,应提供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相关机构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并注明中文译本与原本无异义)。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权限:

  1.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分局审核。

  2.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市局审核。

  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核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投资企业是否属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条件。

  4.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市局工作要求:

  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回复方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

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规定,你单位       年度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元(符合/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准予/不予)备案。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从       年 至      年止),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告知书

  

  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已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迁移到区外。

  2.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全部或部分)或投资收回(全部或部分)的。

  3.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被投资方注销的。

  如遇政策变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申请表

 

  投资方企业(盖章)

  税务登记号

  注册地址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被投资方企业情况

  类别

   被投资方(居民) 企业

   被投资方(非居民) 企业

  被投资方企业

  名称(全称)

  

  

  被投资方企业

  税务登记号或注册号

  

  

  被投资方注册地地址(国别[地区])

  

  

  被投资方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非货币性资产

  出资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

  设立公司

  非货币性资产

  注入公司

  投资方企业情况

  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名称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

  

  (1

  (2

  (3

  (4=1-3

  

   

   

   

   

   

  

   

   

   

   

  

  

  

  

  

  

  

  

  

  

  

  

  

  

  

  

   

   

   

   

  

   

   

   

   

  合计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时间

  年  

  均匀计入的年份

  20   年至20    

  备注:

  谨声明: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

  法人代表签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被投资方注册地地址(国别[地区]):按注册地全称填写。例如:中国上海市××××××室。

  2.设立公司:指投资新设公司;注入公司:指投资现有公司。并在选项内打“√”

  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时间:是指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完成工商登记日。

  4.本表一式三份。投资方企业一份,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两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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