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4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2014年4月23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修改为“依照本规定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商务部”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的“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四、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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