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上海电影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提升上海电影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完善现代上海电影工业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4月《关于促进上海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财政部等7部委2014年5月《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上海电影发展提出以下政策:

  一、加大上海电影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

  整合现有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支持上海电影发展。

  1.支持精品优品创作生产,扶持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爱国主义和时代精神,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优秀影片的创作生产。

  2.支持影片在上海的取景、摄制,支持在上海进行后期制作,宣传提升上海城市形象、发展上海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片。

  3.支持电影发行,支持上海电影企业建立全国电影发行网络和拓宽海外发行渠道。

  4.支持新建、改建数字化影院。支持本市艺术电影放映、展映和活动。

  5.支持上海电影后期制作技术项目的引进、创新与发展。

  6.支持电影走出去,对在上海备案、立项且上海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境外参赛、参展和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影给予奖励或适当补贴。

  7.支持影视类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在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上海电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对按国家规定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上海电影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按国家规定认定为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上海电影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上海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上海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上海电影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11.上海电影企业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与电影产业链发展相关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三、加大上海电影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2.完善上海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影视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本市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等途径募集资金。对成功在境内上市或挂牌的本市中小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影视企业独立发行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于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本市中小影视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3.完善上海电影企业间接融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和服务电影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加大电影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对担保对象属经认定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中小影视企业,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予以一定补偿。对通过评审的影视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使用完片担保服务的上海电影企业实际发生的完片担保服务费给予一定补贴。

  四、加强上海电影人才队伍建设

  14.创新电影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本市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电影人才培养。鼓励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电影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院校与行业机构产学合作等多种途径,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升培养电影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15.加大电影人才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快电影人才实训体系建设,按规定予以实训设备添置、培训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经费资助。鼓励电影行业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电影行业相关技能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培训补贴目录。

  16.建立电影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将电影人才纳入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加大对电影高层次人才开发和培养的支持力度。将电影人才纳入“首席技师培养选拔千人计划”资助范围。鼓励电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优秀电影人才和电影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并按规定予以工作资助。

  17.完善优秀电影人才引进政策。重点引进优秀编剧、导演、宣发团队、后期制作团队等电影人才。对上海电影企业引进的优秀电影人才,由人才发展资金给予资助。将电影人才纳入“浦江人才计划”重点申报范围,鼓励电影行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电影行业入外籍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可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电影企业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五、实行建设差别化用地政策

  18.对新建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政策。市和区县政府在供应影院用地时,应事先提出影院建设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19.探索在商业服务设施项目中配建影院等建设途径及土地供应方式。市和区县政府在供应商业服务用地或其他房地产用地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影院相关要求纳入出让条件,并依法明确影院建成后的处置方式。

  20.支持现有市区影院实行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和城市更新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影院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出让方式向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21.鼓励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中,建设适用电影放映的设施。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的,影院用地部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应手续。

  22.推动和鼓励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影院。经出让方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3.推动影院用地供后监管。严格影院用地改变用途的审批程序。对新供单体影院建设用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影院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加强影院用地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土地出让前明确的相关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功能业态、后续监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六、充分发挥区县在上海电影发展中的作用

  24.加强市区联动发展电影的效能。加强影院布局统筹,合理确定影院的布局和规模,鼓励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影院宜与商业,文化设施综合设置,鼓励郊区新城、新市镇加大影院设施建设。

  25.每个区县安排公益电影放映资金,用于影院等公共文化设施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的公益电影放映补贴。

  七、建立和完善上海电影摄制服务机制

  26.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设立上海电影摄制服务窗口,提供政策解读,上海影视企业与取景地数据库和上海影视人才数据库等咨询类服务,以及在上海本地摄制电影时涉及政府管理的事项和拍摄服务等协调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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