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稽〔2014〕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一)市局成立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本市所有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市局协调小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庄晓玖

  副组长:曹晖

  成员: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负责人等。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处,具体负责税务机关进户执法统筹管理事项。办公室主任陆友清。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本单位进户执法工作的统筹管理事项。

  各直属稽查局与对应的税务分局应建立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协调管理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具体联动协调应由直属稽查局负责发起,与对应税务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至少通报一次进户执法情况,核对和协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纳税人名册。遇有争议的应报送市局协调小组决定。

  (二)市局协调小组负责以下事项:

  1.负责制定本市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

  2.负责协调对本市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

  3.负责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三)市局和分局各部门凡制定涉及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分别报送本级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事项,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清理现有的进户执法项目,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不得增加新的进户执法项目。

  二、税务机关进户执法统筹管理的事项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规范进户执法遵循的原则

  (一)归口受理。市区两级协调小组统一受理进户执法事项。

  (二)统一流程。市区两级协调小组按照统一表式受理进户执法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处理。

  (三)程序规范。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进户执法遵循区级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服从市级,市级进户执法事项服从总局级的原则,同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进户执法事项一般以时间优先为原则。

  四、进户执法事项的审批及处理程序

  (一)受理

  1.市局协调小组主要受理税务总局、市局风控中心及各业务处室提请的进户执法事项(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小组受理辖区内进户执法事项(纳税人)。

  2.受理范围

  (1)同一年度内需要重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

  (2)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需要重复进户实施日常检查、实地核查;

  (3)税务机关进户对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

  (二)审批处理。

  1.各级税务机关受理进户执法事项前,应先由提请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审批表》(附表一),注明执法事项、执法的依据、理由及相关的执法人员。

  2、对同一纳税人或者同一事项已有部门计划进户执法或正在实施的,审批部门在审阅后,应填写《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转办(移送)表》(附表二),注明转办(移送)的原因和审批意见。

  (三)交办、移送处理。经审批后的执法事项应及时向承办税务机关移交或者转办。相关承办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移送(转办)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时间的应由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内进户执法。

  (四)结果反馈。承办税务机关在进户执法后,应填制《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附表三),将进户执法情况反馈给提请税务机关和移送部门。

  (五)审批部门与权限。

  1.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受理的进户执法事项,应由协调小组初审,报局领导审批。

  2.下列进户执法事项应报送市局协调小组审批:

  (1)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超过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进户进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的,或者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两次以上(不含两次)重复进户实施日常检查、实地核查的;

  (2)直属稽查局与税务分局遇到协调中存在争议的进户执法事项;

  (3)对市局级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同一年度内重复进行税务检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的或者对同一纳税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实地核查的。

  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市局将在征管信息中统一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平台由市局征管科技处、数据运维中心组织构建,并制定相应的数据集中及共享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份由市局协调小组提出业务需求,开始进行系统设计、软件开发,2014年12月份正式实施。

  六、分析与统计

  各级税务机关对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总结评价,做好台账管理,按月统计进户执法情况,逐级填制汇总《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于次月5日前将进户执法工作情况及统计表上报市局协调小组办公室(稽查处)。对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相关措施

  (一)制定年度进户执法事项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初制定当年进户执法事项计划,拟定进户执法事项、执法部门、执法对象清册,报经同级协调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年中根据规定补充制定的进户执法事项应在当月补充报送。协调小组负责信息比对,防止重复进户执法。

  (二)对当年进户执法清册已列入进户执法的纳税人,同级协调小组比对后,对当年已结案或者已进行过进户执法的不再安排新的进户执法事项;正在进行进户执法的,或者已列入当年进户执法事项计划的,按照规定进行合并和移送。

  附件: 1.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审批表(一)     

  2.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转办(移送)表(二)

  3.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三)

  4.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四)

  5.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台账(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审批表(表一).xls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转办(移送)表(表二).xls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表三).xls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表四).xls

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台账(表五).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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