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有关事项的决定

沪府〔2014〕8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更好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的总体要求,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的调整

  对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实施主体作如下调整:

  (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对以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二)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举办境外著作权贸易活动的备案,由市版权局委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三)对违反著作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四)对违反商标及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

  二、关于行政复议的分工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实施主体调整后,对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负责。其中,对有关著作权领域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文化执法总队或者浦东新区政府负责。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今后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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