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4]695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财政厅:

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部署,2014年启动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为做好目标价格补贴,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价格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改革,以保障农民利益、合理引导大豆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补贴机制,统筹平衡好大豆生产、流通、消费各方面利益,促进大豆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价补分离、保障利益。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将通过价格实现的补贴改为对大豆种植者的直接补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并合理确定对农民的补贴标准,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

  2.中央统筹、省级负责。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目标价格补贴的基本原则、政策内容等,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试点省(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负责将补贴兑付给种植者,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3.改革试点、逐步完善。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尝试,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保持改革的定力,为完善农产品补贴政策提供借鉴与积累经验。

  二、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是指在大豆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事先确定能够保障农民获得基本收益的大豆目标价格,当大豆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农民进行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及企事业单位等)。

  (二)目标价格的制定。目标价格按生产成本加基本收益制定,试点期间一年一定。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为4800元/吨。

  (三)市场价格的确定。试点省(区)大豆市场价格分省确定,为采价期内该省(区)大豆平均收购价格,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四)补贴方式的选择。试点省(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补贴方式,具体可选择按实际种植面积、产量或销售量补贴。补贴方式的选择要有利于保护好实际种植者利益,努力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指向性;要有利于调节大豆生产供给,保持市场稳定;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启动补贴时,中央财政根据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和国家统计局调查的试点省(区)大豆产量测算补贴资金总额,一次性拨付给地方。试点省(区)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下拨补贴资金,并采取“一折通(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实际种植者。

  (六)补贴发放时间。次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试点省(区);次年5月底前,试点省(区)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实际种植者。

  三、切实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省(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统计、粮食等部门间协调机制,细化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和财政资金安全;要做好政策指导检查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补贴公示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的补贴信息要在行政村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的基础信息和补贴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查询,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试点省(区)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肃处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为促进政策平稳过渡,试点省(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增强政策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兑付时间等政策要点,做到心中有底,赢取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财政部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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