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银行担保账户”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42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升试验区税款担保业务信息化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海关在试验区内分步推进海关银行担保管理数据与银行管理数据对接,实施“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银行担保账户”是指企业向试验区内的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税款担保业务时,在银行开立担保账户,并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对银行担保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作业模式。

二、试验区内使用银行保函担保的以下海关业务,统一纳入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包括:分送集报、保税展示、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外发加工、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业务。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参与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

(一)与上海海关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

(二)与上海海关实现银行保函数据联网的;

(三)未滞压或者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者税收强制措施的。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

(一)已在海关注册登记;

(二)符合主管海关要求,具备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没有拖欠海关税款、滞纳金的;

(四)近3年内没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近3年”是指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五、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第二条所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的其他情形,以及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情形,不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

六、银行为企业开立银行担保账户、提供税款担保的,应当将银行保函电子信息发送至信息化系统,并同时出具银行保函纸质文本,保函担保的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银行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企业办理海关其他相关手续的义务。

七、企业申请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保函备案申请;

(二)符合备案格式要求的银行保函文书正本;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的格式、签章、用纸等文本要求应当与银行在海关的备案相符。

主管海关收齐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担保备案的决定,并及时告知企业。准予备案的,应当同时予以备案。

八、担保业务的担保期限不应超出银行保函的有效期。相关业务下货物的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担保延期或者核销手续。

相关业务下货物的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企业仍未办理银行保函担保延期或者核销等手续的,海关暂停其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待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后,海关对其是否可以恢复适用银行担保账户进行评估。

九、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延长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增加银行保函的担保额度。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保函变更申请;

(二)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变更文书正本;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银行为企业变更上述保函内容的,应当将保函变更的电子信息发送至信息系统,并出具银行保函变更的书面文书。

主管海关收齐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告知企业。准予变更的,应当同时予以变更。

十、企业申请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提前关闭保函的,应当已办结该银行保函项下所有担保业务,并应当向银行提出关闭的业务需求。银行将保函关闭电子信息发送至信息化系统,并出具银行保函关闭文书。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银行保函关闭申请;

(二)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关闭文书正本;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收齐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关闭的决定,并及时告知企业。准予关闭的,应当同时予以关闭。

经企业申请提前关闭的银行保函,关闭后不得再重新开启使用。

十一、银行申请在银行保函有效期内提前关闭保函的,应当要求企业办结该银行保函项下的所有担保业务。企业未办结的,海关不予受理。

银行申请主动关闭企业的银行保函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的情况说明;

(二)企业的情况说明;

(三)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关闭文书正本;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银行应当同时将申请保函关闭的电子信息发送至信息化系统。

主管海关收齐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关闭的决定,并及时告知银行。准予关闭的,应当同时予以关闭。

经银行申请提前关闭的银行保函,关闭后不得重新开启使用。

十二、企业、银行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存在业务风险的,海关可以主动关闭银行保函。

企业、银行的违法违规情形消除、相应业务风险得到控制或者解除后,海关可以重新开启该银行保函。

十三、对到期的银行保函,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关闭。

十四、银行保函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保函核销手续。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的,海关暂停其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待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后,海关对其是否可以恢复适用银行担保账户进行评估。

十五、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试验区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首批试点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首批试点的范围: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试验区内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关区代码2246)、洋山保税港区(关区代码2249)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关区代码2216)。

2.业务类别:分送集报、出区展示、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外发加工。

3.参与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详见附件)。

对其他区域、业务类别和银行,将根据系统开发和评估情况适时纳入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管理。

(二)试点初期,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与原有银行保函管理模式双轨运行。原有银行保函管理模式下,对企业已在上述试点关区备案使用的银行保函,在其备案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相关担保业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上述试点关区的新增银行保函业务,海关将不再接受无银行电子数据传输的银行保函。

(三)至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全面实施之日,银行应当与海关实现保函电子数据对接,海关将不再接受无银行电子数据传输的银行保函。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全面实施之日将另行公告。

十六、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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