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法律服务只能由中国律师提供,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提供外国法律服务,当事人一旦需要跨法域的法律服务,往往要聘请中外两方律师才能解决问题。今后,这样的难题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将率先得到解决。从12月9日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陆律师事务所可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通过“联营”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新的业务合作模式将为当事人“一站式”解决问题。
12月9日,市司法局正式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这标志着上海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两个“实施办法”将派驻法律顾问和联营的措施,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扩大到外国律师事务所。同时,“实施办法”还将港澳律师可以受聘为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单派”,扩大为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互派”。
目前,上海共有153家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代表处。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说,在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合作机制下,中国律师和境外律师可以中国或境外法律顾问的名义,在被派驻方的办公场所内,向客户提供涉及中国及境外法律适用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代理服务,以分工协作方式与被派驻单位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同时,在联营合作机制下,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办理中、外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这样,当事人只要找到一家签订过互派法律顾问协议的中国所、境外所代表处,或者找到一家中外所联营机构,就可以同时获取中外法律服务。
“互派办法”和“联营办法”需遵循一定“业务原则”。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必须同时满足成立满3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等6项条件;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包括已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一家中国或外国律所只能与一家外国或中国律所建立互派或者联营关系,且不得再与第三方建立联营或者互派合作关系。担任中国法律顾问和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也必须满足“从业5年”、“具有较强的相关法务能力”、“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等条件。
中外律所“互派”或“联营”,还必须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明确监管机制,比如对互派试点采取备案制、对联营试点采取审核制。明确日常监管机关,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区县司法局进行监督指导,并分别纳入中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明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区县司法局调查处理。
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全中国范围内唯一可以实施中外律所互派法律顾问和联营政策的试点地区。今后,市司法局将制定中外律所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的具体操作办法等。司法局方面还将为有明确参加试点意向的中外律师事务所搭建交流平台。市司法局律管处负责人马屹还说,已在自贸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所的境外律所、中国律所申请参加试点的行政审批只需10个工作日。不过,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并不意味着向境外律师事务所开放中国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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