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200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 月3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试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
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申请时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提出备案申请(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提交的材料: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四、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五、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体经营户税收优惠备案
申请时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提出备案申请
提交的材料: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表;
二、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期限:分局七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或审批所)。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归还纳税人;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三、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四、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税收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税收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如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3.如遇政策变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享受税收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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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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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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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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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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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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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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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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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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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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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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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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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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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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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人保局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人数(年度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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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期限 |
按季□ 按月□ |
备案情况 |
企业享受优惠明细 |
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明细 |
名称 |
根据经营情况在□内打√ |
名称 |
根据经营情况在□内打√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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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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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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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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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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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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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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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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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税收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关于 申请已收悉。根据
(规定、通知、批复),现将备案结果通知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若不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如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3.如遇政策变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