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备案项目,除有具体规定外,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中: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业领域项目备案。

  (二)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

  (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四)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及备案权限按照本目录第六、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七、国务院、市政府对项目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各级项目备案机关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录

  一、工业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钢铁: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有色: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石化:改扩建乙烯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化工: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以及PTA、对二甲苯(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内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内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化肥: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水泥: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船舶: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纸浆: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制盐: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制糖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二、能源

  光伏: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油气接收存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煤制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的煤制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交通运输

  民用机场:除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外,其余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邮政: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单独建造的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城市建设

  公路汽车客运站: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房地产: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社会事业

  体育:市属体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旅游: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中: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的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权限不再下放。

  国家和本市对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境外投资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市商务委备案。

  国家和本市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适时调整。

  二、在本市范围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三、由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划分市、区(县)审批权限。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县)审批权限。

  浦东新区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六、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区(县)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市级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或为全市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林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林业“三防”等林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造林项目和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利防汛:市级政府投资的水利防汛设施建设、河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综合交通运输

  铁路:除跨省(区、市)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审批。

  公路:普通国道网项目、省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审批,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国家铁路网的项目外,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沿海港口:除沿海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内河航运: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航: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城市建设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审批。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路汽车客运站: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系统:跨区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审批。

  保障性住房: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消防基础设施:城市消防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防: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供水设施:市平衡价格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县供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库:除建设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外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城建项目:按照市和区(县)投资分工原则,根据投资资金渠道,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环境保护

  雨污水收集处理:市平衡价格的污水(泥)末端处理设施、污水总管(泵站),跨区县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心城区的排水系统总管、泵站、泵站截流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绿化: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及公园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固废处理:市平衡价格的生活垃圾、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科技发展

  科技基础设施: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市级政府投资的技术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社会事业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卫生:市属卫生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文化: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文化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上述区域内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体育:市属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属殡仪火化设施、市属陵墓、市属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信息化项目

  信息化:市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八、政法基础设施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司法业务用房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楼堂馆所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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