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52
        2.石脑油 1.52
        3.溶剂油 1.52
        4.润滑油 1.52
        5.柴油 1.2
        6.航空煤油 1.2
        7.燃料油 1.2

  • 附件2: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52
    27101220 石脑油 1.5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52
    27101911 航空煤油 1.2
    27101912 灯用煤油 1.2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2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2
    27101923 柴油 1.2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2
    27101991 润滑油 1.52
    27101992 润滑脂 1.5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5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2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2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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