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

(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对接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通过组织结构优化和业务流程再造,做大做强外部服务市场;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加强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支持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以及服务中小企业的平台型企业发展。

(五)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城市品牌塑造、区域品牌提升、行业品牌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建设;建设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其能力提升;加强工艺美术保护,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保护、发展,做强做精。

(六)研究和培育“四新”经济。鼓励“四新”企业发展和团队建设;推动“四新”企业围绕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开展合作,支持产业创新联盟,促进“四新”经济发展。

(七)国家支持本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予以的地方配套。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保费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领域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当年度专项资金各领域支持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确定各领域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加强专项资金和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的对接,鼓励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保荐项目,引导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综合考虑各领域内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对于单项执行进度明显低于专项整体执行进度的,可在本专项资金内予以统筹,对连续2年在年末突击安排项目支出的,可调减相关领域预算额度。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分项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需要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市财政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3月11日。原《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972号〕、《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60号〕、《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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