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发表时间:2015-03-17 08:05:0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发布实施以来,我会严格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一批情节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依法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特别是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责任人员,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自2006年至2014年,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涵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等主要违法案件种类。特别是最近两年来,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欺诈发行等违法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员坚决采取终身禁入措施,将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人员清除出场,在市场中产生了极强的震慑效应,社会和市场反映良好。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监管转型的深入推进,特别是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对进一步加强以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责任追究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次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修改,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总结以往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明确终身市场禁入的情形,更好地发挥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通过严格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市场创新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管执法保障。 

  此次修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二)项规定,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明确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情形;明确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适用情形,并兼顾了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适用。二是针对我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为维护监管执法的严肃性,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适用情形规定。三是针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四是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 

  我们诚恳希望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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