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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