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5〕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通知》要求的四个方面、十项措施,市局成立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成员单位有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个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统筹部署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海发布”双微(微博和微信)、“中国上海”网站等上级平台,本系统税务网站、税务“两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在上海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宣传专栏,修改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内容。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解答纳税人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便民办税的引领作用。

  (二)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行集中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题宣传。通过在线访谈、深度新闻报道等方式,加深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通过编印纸质宣传手册、网上办税服务厅信息推送等多种渠道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三)组织好内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在3月底前,市局所得税处、货物劳务税处、个税处根据涉及的相关政策,组织对分局培训,4月上旬各分局完成对相关人员培训。

  三、加强政策落实

  (一)简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手续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页面中,对于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无需再填报相关数据,申报系统自行判断并形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对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企业自行填报本年度预计的相关数据,申报系统自行判断并形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志,无需纳税人另行上报备案资料。

  (二)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

  3月底完成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系统的升级,并按照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修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计算公式,确保本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其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申报数据后,市局将通过税企互动平台告知其享受优惠的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三)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分局在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补救措施。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季度落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反馈市局相关处室。

  (四)严格定额征税管理

  分局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核定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偏离较大的,分局应及时调整核定定额。分局应加强定额核定管理,保证享受税收优惠和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五)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诉求反映平台

  4月上旬,各征管分局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咨询室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 (以下简称小微服务岗),“小微服务岗”人员应当做好必要的岗前培训,并由分局业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小微服务岗”人员应当按照“首问必办、依法服务、全程跟踪、限时回复”的原则,落实“首问责任制”要求,对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答,无法直接解答的,应当联系分局业务部门予以解答。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内设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线同时负责受理小微企业诉求,畅通诉求绿色通道,对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建立快速反馈机制,由纳税服务投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落实,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限答复纳税人投诉的问题。

  四、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加大考核力度

  (一)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各征管分局应每个季度申报期结束后的3天内,向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的季度落实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5年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在6月30日前上报落实工作情况总结和统计表。各征管分局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根据掌握信息资料进行减免税效应分析,及时查找问题及差距,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实行跟踪问效。

  (二)明确绩效考核办法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已列入了市局的绩效考核,并对贯彻部署、政策宣传、优化管理方式和督导落实等工作明确了考核标准。各分局应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附件: 

    1.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工情况表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总结提纲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5年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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