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沪府〔2015〕28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沪规土资详〔2015〕97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主要包括上海市域范围内的外高桥(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洋山保税港区陆域)、浦东机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三个片区。规划范围以道路、河道中心线为界,未包括行政管辖上隶属于浙江省的洋山(岛屿),规划总面积约24平方公里。

  二、要结合规划实施,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功能协同联动。

  三、要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并结合市场需求,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兼容引导表》和规划执行范围进行深化,适时纳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要加强公共绿地、市政、交通、环境、卫生、安全等公共设施控制,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取消、调整。外高桥片区已出让用地的二次开发,要着重加强落实公益设施和绿地、开放空间。洋山片区公共空间和标志性建筑要加强城市设计引导,提升区域环境品质。浦东机场片区的建筑高度要满足机场控高要求,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要依据获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土地出让和建设项目管理。出让土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请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区域建设发展。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妥善处理规划实施中涉及的相关关系,促进区域管理有序、协调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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